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告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8-01-09 09:45:38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等一切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皆属于社会用字范畴,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凡社会用字,必须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三、凡属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姓氏用字除外),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一律不得在社会用字中出现。要消灭错别字,杜绝生造的简化字。

  四、繁体字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等方面。在个别场合和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繁体字的,必须报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时上报省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

  五、汉语拼音也属社会用字范畴。使用时必须拼音正确,分词连写。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96)》为标准。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发现不规范的用字要及时更正。确实难于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价的,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暂不改动。

  七、今后凡有新制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应使用规范字、坚决堵塞不规范字的源流,杜绝不规范字的出现。

  八、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对屡教不改者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告

本文链接: https://www.gujianchina.cn/news/show-3753.html (转载时请保留)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之用。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400-180-1090),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关于本网站所有图片以及内容页面中的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公众号:"gujianchina",每日获得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项目策划
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网站XML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留言反馈 | 违规举报

(c)2016-2024 Gujian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_古建中国-文化建筑行业互联网创新平台 | 中国建筑 | 建筑材料 | 建筑设计 | 建筑施工 | 建筑人才 | 建筑培训 | 建筑文化 | 仿古建筑 | 古建筑 | 古建中国

版权所有:古建家园 浙ICP备16015840号-3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046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230902

Copyright©2016-2024 古建家园 All Rights Reserved

  • 项目工程

  • 数字建筑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