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等一切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皆属于社会用字范畴,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凡社会用字,必须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三、凡属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姓氏用字除外),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一律不得在社会用字中出现。要消灭错别字,杜绝生造的简化字。
四、繁体字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等方面。在个别场合和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繁体字的,必须报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时上报省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
五、汉语拼音也属社会用字范畴。使用时必须拼音正确,分词连写。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96)》为标准。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发现不规范的用字要及时更正。确实难于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价的,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暂不改动。
七、今后凡有新制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应使用规范字、坚决堵塞不规范字的源流,杜绝不规范字的出现。
八、芜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对屡教不改者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