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迎接省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本通告所称街头用字指全市所有街头的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标牌、宣传招帖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使用汉字和拼音文字必须正确、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文字书写须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不规范字指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用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七)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八)本通告发布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用字(如店招、牌匾,须制作规范字体副牌挂于醒目位置)。
二、整治时间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二)2004年9月至10月,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整改。各地政府重点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社会用字进行检查和整改,各有关部门重点对系统内的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检查和整改。
(三)2004年11月至12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政府、部门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复检。
三、处罚措施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8月底前自行改正。个别特殊行业在此限期内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延长期限。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和区教育、工商、城管部门联合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