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根据2004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流通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作为人们交际的主要工具和信息的重要载体,在社会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是必不可缺少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全社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语言文字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别是流通领域作为“窗口”行业,面对着全社会的消费群体,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能起到示范作用,对树立首都良好形象,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目标具有深远影响。
二、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本市流通领域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根据市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语办[2004]8号)要求,市商务局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法制与公平贸易处和流通秩序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以推动本市流通领域语言文字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企业文化建设、业务管理、服务规范、员工考核评比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切实有效的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措施,狠抓落实。
(三)各单位、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使用规范用语用字的自觉性,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大力推广普通话,把普通话作为流通领域工作用语
流通领域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大力推广普通话,坚持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市、区流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各企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公开讲话用语、接待用语,以及公务活动用语等均应当使用普通话。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外。
(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售货员、服务员和广播员等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鼓励和提倡服务人员参加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定期面向社会开展的普通话测试,以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等级水平。
(三)各单位、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普通话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员工使用普通话的意识和水平。服务人员在讲好普通话的同时要坚持使用行业规范用语,做到语言规范、文明、得体。
四、强化规范用字工作,把规范用字作为公务和服务文字
流通领域各级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各企业要提高用字规范意识,在所有公务用字和服务用字中要使用规范汉字。
(一)机关和企业内部公文、印章、名片、内部刊物、报表、办公场所标牌、宣传材料等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二)各单位、各企业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触摸屏)、印刷体标语、公告栏等用字要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淘汰字,不得自造简化字、用符号代替汉字,不得使用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杜绝错别字。
(三)公共设施标志牌需要标注外文的,外文要准确无误;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
(四)企业经营活动用字,如各种票据、合同、商品价签、临时促销信息、手写标识、菜单、价目表等用字要在规范汉字的基础上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以符号或计量单位代替汉字。对于公共场所的名人题词和老字号企业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五)各企业要在强化规范用字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市商委《关于在全市商业服务业推行公共信息标识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京商发(行)[2000]18号)要求,在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安全服务等方面的有关位置使用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图形符号的设置要醒目,与商场的整体环境协调、美观。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加大用字规范的培训力度,制定和完善用字规范制度,明确提出规范用字要求。
五、加大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