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促进其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彝族人民的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语文。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加强彝语文的推广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语文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彝语文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针,使彝语文为促进自治县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第八条 自治县内召开各种会议,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第九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乡、镇制定或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为不通晓汉语文者提供彝语文的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干、招工、招生考试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职称评定工作中,可视其具体情况,选择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开展学校彝语文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当实行彝、汉双语教学,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制。
第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语文教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教育时,应对彝族职工开设彝语文课;农村中,对彝族村民可以首先用彝语文扫除文盲,彝族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彝语文,提高自己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彝语文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用彝语文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县彝语文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古籍和彝族民间文艺作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广播、电视、报刊、交通运输、新华书店、邮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努力做到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汽车门徽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第四章 彝语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负责彝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自治县内彝语文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五)协调彝语文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语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语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彝族聚居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彝语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培训在职人员,不断提高彝语文专业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认真遵守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