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8-01-24 10:44:01  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京传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等重要论述,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管理,更加注重文化遗产对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和创新,文化遗产公共资源属性日益得到巩固和强化,文化遗产价值日益显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等重要论述,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管理,更加注重文化遗产对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新中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

  管理对象: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之初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把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文物保护视为当时我国文化遗产管理的主要工作。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强调“我国名胜古迹,及藏于地下,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皆为我民族文化遗产”。197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20世纪80—90年代,长城、明清皇宫等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从而使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得到广泛关注。2000年7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所形成的《北京共识》,直接体现出我国开始超越文物管理,转向对文化遗产的综合管理。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设置中国文化遗产日,部署了对我国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保护。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对象已经实现了由文物向文化遗产的转变。

  以此为基础,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拓展文化遗产管理的分支领域,延伸文化遗产管理的时空范畴,先后加强了对传统节日、长城遗产、工业遗产、老字号遗产、大运河遗产、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南海丝路文化遗产、抗战文物、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和儒学遗产等的专项管理,并由文化遗产本体管理延伸到对周边环境和文化生态的整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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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主体:从各级政府到全社会力量。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确立了政府在文化遗产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虽然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就提出要“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真正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管理中的社会力量参与问题。198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进一步明确保护长城是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解放军驻军、人民公社、生产队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职责,自觉的起来同破坏长城的行为作斗争”。1982年《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管理问题。1989年7月中宣部等联合印发《人人爱护祖国文物宣传提纲》,提出“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强调“唤起民众,自觉地投身于文物保护事业,对整个文物事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体现出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中社会力量得到重视,公众参与已经被认可和接纳。近年来,我国着力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管理的实现路径。特别是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7年《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在着力构建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管理目的:见证历史到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文化遗产管理主要是基于革命、历史、艺术价值,强调其“是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实物例证”。此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将文物价值调整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4年2月,文化部等《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确立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首要目的。

  近年来,这种思想得到广泛重视,并不断强化。2016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文物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1月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将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列入重点任务。

  2017年2月《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使“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正式确立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相应地,文化遗产管理正式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途径。

  管理方式:从保护到保护利用。1961年3月《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确立了保护在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从此保护成为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1982年11月出台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也奠定了保护工作在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2000年10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强调“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利用”,且“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表明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中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的思想得到确立。20世纪末21世纪初,因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的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文化遗产情况时有出现,保护与利用矛盾凸显,国家多次出台文件调控和改变“重利用轻保护”现象。2005年12月《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出台,标志着“保护为主与合理利用”成为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主旨。2017年2月《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强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着力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有效途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规划将文物利用拓展到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美丽中国建设、人文城市建设等领域,突破了对发展旅游的单一依赖,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广泛融合;提出的“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突破了仅依赖文化遗产本体的利用途径,建立了依托文化遗产价值的新型利用方式。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思想的确立,表明我国正着力推动保护与利用在目的、手段以及过程等维度的全方位融合,破解保护与利用冲突的文化悖论,协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一体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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