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隐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重要的水下考古调查、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具有重要价值的水下文物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面进行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盗捞、哄抢、私分、隐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的,必须保证水下文物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必须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须获得许可。
打捞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兼顾、优先地方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水下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应与海上、水上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执法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涉海水下文物执法可委托海上执法部门开展,依法打击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水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设立水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
文物、公安机关、海洋、交通、海关、水利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