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市第四届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力争在2年内,并确保3年内完成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力争在2年内,并确保4年内完成市域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推动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内涵。
根据我市“直辖体制、省域架构”的特殊市情,将我市规划编制体系划分为“五级”,即:市域、主城、区县(含区县域和区县城)、镇(乡)、村五个层级。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是法定规划编制的全覆盖,是专业、专项规划的全覆盖以及专业、专项规划涉及空间管控的相关内容落实到法定规划中的过程。法定规划是《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必须制定的规划,包括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是指涉及空间布局,与城乡规划紧密相关的专业类规划,由各有关专业部门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专项规划是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体系之外的相关规划,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编制的专项规划;二是根据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在总体规划编制中需要进行重大专项研究的内容。
本次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共包含66项(类)规划,涵盖了市域、主城、区县(含区县域和区县城)、镇(乡)、村五个层级和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三大类型。其中,市域25项规划,主城区33项(类)规划,主城外区县8类规划。
(二)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目标。
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目标:力争在2年内,并确保3年完成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2014年全面启动各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确保完成一批重大规划;2014年无法完成的项目,均应在2014年年内完成规划大纲并形成规划草案。到2016年年底,主城区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按工作进度编制完成并审查批准,其中专业、专项规划成果一并纳入法定规划实施。实现主城区城乡规划一张图。
市域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目标:力争在2年内,并确保4年完成市域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2014年全面启动各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确保完成一批重大规划;2014年无法完成的项目,均应在2014年年内完成规划大纲并形成规划草案。到2017年年底,市域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按工作进度编制完成并审查批准;远郊区县(自治县)的区县域范围、镇乡域范围的总体规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必要开展村规划编制区域的村规划编制完成并审查批准。实现全市城乡规划一张图。
(三)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任务。
1.编制完善城乡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含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含镇乡总体规划、镇区建设规划)、村规划(含村域总体规划、村建设规划)等法定规划。
2.编制交通、市政、能源设施、水利设施、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等和城乡空间布局密切相关的专业、专项规划,并将相关控制要求落实到法定规划中。
《工作计划》中的各项规划期限为2020年,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对重大设施可进行预研预控,展望至2030年。
二、落实工作责任和要求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计划》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协调、调度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体系,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一)市规划局:承担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编制除修建性详细规划、村规划以外的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审查和报批;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的专业、专项规划编制,配合提供相关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方案编制与审查,在报批前对涉及空间资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专业、专项规划报批后负责将其落实在法定规划中;负责审查、批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的村规划。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计划》,专业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集配合单位共同制定规划大纲,负责编制、申报并落实规划全覆盖工作经费预算,或在自有资金中切块安排,按进度要求组织编制相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审查和报批;配合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方案编制与审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规划全覆盖工作的资金保障,核定市级部门申报的规划编制经费,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专项资金。
(四)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对分区开展编制的,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镇、村规划编制;配合提供相关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方案编制与审查。
主城区开展编制的31项(类)规划(不含主城区临空经济区总体规划和江北机场空间管控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完善、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防洪规划,各区均应分区开展相应的规划编制:“四山”地区生态旅游休闲规划、镇规划、村规划,涉及的区均应分区开展相应的规划编制;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环卫、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规划,原则上各区均应分区开展相应的规划编制;其余各项规划,各区可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结合具体情况需要分区编制的也可开展分区编制。
(五)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规划编制经费,负责组织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并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批准或报批相关规划;参与市域规划有关方案审查,并提供基础资料。原则上,对应主城区开展的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各远郊区县(自治县)均应分区县(自治县)开展相应的规划编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规划研究工作,加强对已有规划的评估优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尚未纳入《工作计划》的项目进行增补,需要占据城市空间资源的项目均应编制规划。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建立会议磋商、信息交流等合作机制,相关规划须符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深化)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相关原则,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针对各项(类)规划的不同特点把握好规划内容深度。要完善基础资料和规划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市级规划全覆盖基础资料及规划成果库和电子查询系统,有关数据成果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放查询和使用。对2014年启动编制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及规划编制大纲。
三、规范审查及报批程序
法定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专项规划审批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原则上需要通过专家审查、行政评审、社会公示,以及成果审查后报批。具体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中,市域重大规划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规划部门要参与专业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审查,并在报批前就涉及的空间资源管控内容进行核定。经审批后的专业、专项规划应按程序纳入法定规划,并建立动态完善机制。上述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附件:《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