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加强和改进“美丽乡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渝委农工组办[201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相关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绩效评估工作主要对上年度各区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区县年度工作结点为次年6月底,7月份市级组织检查(抽查)验收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
第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一)主导产业。主要包括产业培育、产业为当地农民增收情况、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标准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情况;
(二)田园风光。主要包括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情况、人畜粪便处理利用等情况;
(三)生活环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风格、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及卫生厕所、水、电、路、文化书屋、公共文体设施建设情况;
(四)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幸福指数等;
(五)民主管理。主要包括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和“一事一议”运行情况;
(六)社会管理。主要包括有无刑事案件和群众性事件发生、有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村民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度等;
(七)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适龄儿童入学率、“普九”教育情况、农民医保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培训、“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情况等;
(八)组织领导。主要包括机构、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规划编制情况。
第五条 评估总分100分,分八个方面共设40个指标。指标按不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评估得分。(具体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参见附表)
评估流程
第六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要求,在每年7月5日前对上年计划任务按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农委。
第八条 市农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区县自评报告,对示范村进行检查(抽查),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评估意见形成后,由市农委组织最终审定,并通报评估结果。
评估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事求是地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数据收集及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指标自评数据应附完备齐全的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照片等。
第十二条 自评报告及评估指标数据应客观真实,若发现虚报或数据资料失实等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扣除该项指标分数,取消次年市级示范村申报资格和相关项目安排。
评估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评比表彰及安排区县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符合条件的(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予以正式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 针对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区县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