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绿色建筑的问题与乱象,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将对行业起到引导和纠偏作用。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法规,但总体而言立法层级不高,实际作用有限,难以覆盖绿色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部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已滞后于高速发展的绿色建筑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绿色建筑领域需要立足点更高、覆盖面更广、细节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领,进而向人民群众展现绿色建筑的真正价值。
绿色建筑领域的立法工作首先应从细节入手。一方面,以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广泛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业标准,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一套全覆盖、可延伸、可操作性强的行业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绿色建材领域标准不清、“鱼龙混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部纲领性的行业法规能够起到普及专业知识的作用,使更多的人逐渐了解绿色建筑的概念,充分理解、支持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应依法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目前,我国绿色建筑领域的监管工作涉及了工信、住建、环保等多个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工作。由于相关的现行政策较为笼统,尚未将各个部门单位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各司其职、责任分明的协同监管治理体系,导致部分单位之间存在互相推诿责任或职责重叠的现象。因此,绿色建筑的立法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
绿色建筑认定应依法而行。行业的长期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与鼓励。针对目前部分建筑单位以绿色建筑为名,套取政策红利的现象,一方面应开辟畅通高效的绿色建筑认定通道,使真正的绿色建筑设计方案顺利通过审批,获得政府支持;另一方面,以专项法律法规为基础,对绿色建筑项目严格审查审批,避免投机钻营者扰乱行业秩序,浪费国家资源。
各级政府机构应配套制定绿色建筑领域政策法规。在统一的专项法律指导下,各级政府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这既需要地方政府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模、城市结构布局等实际问题,从宏观角度为当地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长期性政策,同时也需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确保绿色建筑真正具备节能环保的功效。此外,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实践探索中互通有无,积极进行互学互鉴。
2015年7月1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随后,浙江省、安徽省也相继颁布了绿色建筑条例。201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作为促进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立法项目。各地政府积极推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充分说明法治化是绿色建筑领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未来的绿色建筑,将有望在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引下,代领人民群众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