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然而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古代中国注重农耕文化和儒释道义,因此也约束着医者的行为。
古人看病遵循“医不三世,不服其药”的观点,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六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大家可以翻开中学语文课本回顾一下《扁鹊见蔡桓公》,傲娇的蔡桓公病入膏肓快要死的时候派人去请扁鹊,扁鹊却跑了,为啥?不跑,一代名医可能就此呜呼哀哉了。
二是“轻身重财”,太爱钱,铜板看得比小命还重要。三是“衣食不能适”,太讲究吃穿、过于挑剔,对医生更是如此。四是“阴阳并,脏气不定”,体内气血错乱、脏腑功能严重衰竭,属于本来就治不好的,千万别逞能硬治。五是“形羸不能服药”,整个人瘦弱得跟纸片一样,连药都不能吃,是药三分毒,保不齐反倒被药毒死了。六是“信巫不信医”,本来就不相信医生,只相信巫术,病治好了以为是鬼神保佑,治不好责任肯定全推到医生上。
“六不治”明确的指出了哪六种人最容易成为医闹,让医生都提防着点,碰到这六种人,学习扁鹊“望而还走”吧。
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清周亮工在其《书影》一书中曾批评这种现象:“不以病试医……不告医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笑林广记》载有一则坑医生的笑话:一人家穷,拉肚子,对医生说我没钱,你帮我治好,我请你吃饭,吃蒸羊羔蒸熊掌蒸鹿尾……医生同意了,给他开药,吃完,好了,想赖账,对医生说我还是拉肚子。按说这事就赖过去了,谁知道这个医生较真,专门等他上厕所的时候过去,看到他拉的都是干粪,怒不可遏地指着他说:“撒了这样好粪,如何还不请我?”
唐宋开始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元朝的法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而到了明朝,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也就是说,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