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古建数量众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古建的保护受到一定威胁,甚至有些古建遭到破坏,其传承的困难性日益凸显。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文物古建将会渐渐走向落没,成为历史可惜的剪影。那么,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一是地方政府缺乏文物古建保护意识。有些地方政府强调政绩观,追求效益,大拆大建能在短期内见到成效,获得收益,而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两者权衡下来,文物古建保护很容易就让了路。
二是对名人故居的衡量标准不够清晰。目前关于名人故居的认定,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衡量标准。而且,并非所有的名人故居都一定要以建博物馆或者纪念馆对外开放的形式来保护。就北京而言,西城区现有三级以上文保单位181处,还有尚未核定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182处,这360多处文物中有165处用于居民居住、存在安全隐患或被不合理使用。因此,一些名人故居等文物古建在基本衡量方面出现了偏差,自身的保护和传承自然就出现了问题。
三是文物古建保护规划机制不健全。文物古建保护规划工作中,修葺工作应当排在首位。而在一些文物古建修葺过程中,多数的文物古建修葺企业更多的是把它看做是一种商业盈利行为,在工作中大赚特赚,有的甚至出现技术不达标、偷工减料等问题,可谓是漏洞百出。在这种情况下,文物古建的保护当然得不到保障。
四是文物古建保护人才的缺失。在文物古建保护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专业的技术问题,只有专业的人才进行相关保护工作,其保护效果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然而,在很多地区,有些文物古建没有相关保护人才,所以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即使进行保护工作,其保护效果也是大打折扣。因此,人才的缺失是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文物古建的保护与传承
1.制定政策,推动文物古建合理使用
历史遗留问题是现实存在的,只有通过发展才能破解难题。对沦为大杂院的文物实施腾退保护是政府应尽的历史责任。政府可将文物腾退保护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从区属直管公房入手,启动实施一批文物征收、腾退项目,同时推动一批社会单位占用的文物合理保护使用。
2.因地制宜,采取不同保护传承措施
文物古建类别众多,现状各不相同,需依据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名人故居,有些被划定为某些文物保护单位挂牌保护,但是,却仍然由名人的后代进行居住使用。而这些被私人占有、被合理利用的故居,却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保护。针对这种故居保护,政府需要对居住人进行有效的监管,比如故居年久失修,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故居保存完整和居住人安全。而针对名义上属于政府的名人故居,要采取另外的保护方式,定期检查和定期修缮,以保证故居的质量完整。
3.加大教育,提升大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古迹屡遭破坏,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来源于大众对于其保护意识的淡薄。要不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大众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文物抢救和保护的紧迫感,加大文物资源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视、报纸、图片展等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历史文物遗产,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以此推动文物古建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工作社会氛围。
4.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文物保护与传承是项浩大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要加大投入,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本地区文物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中来。文物部门要对本市文物项目进行摸底,制定阶段性文物维修和保护计划,并将每年需要维修的文物单位抢救项目列入年度目标,报请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年维修一批濒临危险的文保单位。
5.严格监管,建立严格有序的监管机制
监管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加强监管,才能有效保障文物安全。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就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责任管理目标。要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列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体系。文物、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文物点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同时,要建立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文物的日常管理,监测文物的保护状况。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重点强调的观点。的确,文物古建凝结着民族的情感,它不仅是老祖宗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城市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一部教育和警示后人的教科书。保护好、传承好这些刻有深刻文化印记的文物古建既是责任,也是使命,更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伟大优秀历史文化的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