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一个有情调的社会,但他们并不擅长这块。在很多的浪漫主义作品中,许多理应是调情的情节多半表现为调戏,后人看来更多的为调戏。作者读圣贤书,写出这些浪漫作品,大概原因有二:一是这些在今人看来经典的作品,在当时的社会评判体系中是通俗文学,有为迎合受众而蓄意增加淫乐粗俗桥段之嫌;二是古代社会完全由男权主宰,男性拥有话语权,掌握着定性某种行为的权力。比如清代,女性被调戏,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换回法律对骚扰者的制裁。
杀人牌坊
清代系少数民族执政,民间文化仍然以传统儒家文化为主,社会文化主题以家庭为核心,提倡妇女守贞持节。社会文化对女性贞洁的重视、制度对贞洁的推崇和维护,增强了女性在受到性骚扰、性侵害时的羞耻感。
清朝入关之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倾向于从严处置。性犯罪案件按照“威逼人致死律”,处斩刑。按照《大清律例》,“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例如,《明清档案》载顺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廿四日案例,直隶吕名全窥见侄女吕大姐独居室内,入室搂抱并扯退吕大姐衣裤意欲强奸,吕大姐高声呼喊,被其兄吕化听闻,赶回家中,吕名全逃跑。吕大姐含羞愧恨于次日清晨自缢。吕名全拟合依“威逼致死”处斩监候。清律沿袭明律,“威逼致死”的立法意是严惩豪强暴徒,如果是强奸未遂而适用此法,实际上量刑偏重。
随着清代政局逐渐稳定,关于法律的适用也出现了变动。到了雍正皇帝时,强奸未遂受害人羞愤自尽的,虽说后果严重,但将受害妇女死亡作为量刑要件被认为对罪犯太过严苛,遂于十一年(1733年)增添一条律文:“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即羞忿自尽这,俱拟绞监候。”(此条不适用于强奸服制内亲属)同样是死罪,“绞”留全尸,对于把“死无全尸”当作诅咒的古代中国人而言,与身首异处的“斩”相比是更轻的情节。
雍正皇帝的这次修法引发了一些歧义,原本妇女遭言语调戏并不一定非要以死明志,修法之后,“羞忿自尽”成为罪犯被处以绞刑的前提要件之一,女性不得不以生命为代价作为被侵犯的自我人格的补全措施。白璧无瑕的贞洁已经通过法律深入清代女性理想设定。《江西省情实重囚招册》记载,雍正十二年(1734年)赵情三与侄子赵石一在一个院子里居住,是年五月二十二日,赵情三见侄子赴省城未归,侄媳妇喻氏在房中和小姑子五妹作伴。半夜,赵情三掇开喻氏房门,拉扯喻氏的手,喻氏高呼,赵情三逃走。次日,喻氏向婆婆哭诉,婆婆沈氏向族内房长请求处置赵情三,赵情三谎称与喻氏连夜通奸,你情我愿,并不属于骚扰。喻氏羞忿自杀,赵情三因为侵犯服制内亲属,被处斩刑。性骚扰本就很难保留证据,女性缺乏话语权,一旦被反诬,只能以死换取法律对罪犯的制裁并自证清白。
到了乾隆朝,国家为了强化贞洁观念,旌表自尽妇女。大清律例中有“强奸不从,以致身死之烈妇。照节妇例旌表,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也就是说,受害妇女以死明志之后不仅可以得到一块贞洁牌坊,家属还能得到旌表银子和埋葬银子共计约五十两,朝鲜人俞彦述在《燕京杂识》记述当时清朝民众生活状况称:“或云以人一年之食,多不过银子三两云。”五十两银子对于清代平民的意义可想而知。
乾隆时期,“妇女经调戏羞忿自尽”的案件特别多,经济因素的加入使得性骚扰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清人方浚师在《蕉轩随录·续录》中引用《律例条辩》称,男性调戏女性,“或微词,或目挑,或谑语,或腾秽亵之口,或加牵曳之状。”手法不同,同理女性自尽的原因也存在不同情况,“或怒,或惭,或邪染,或本不欲生而借此鸣贞,或别有他顾而饰词诬陷。”这种叙述代表了士大夫阶层男性的普遍忧虑,对于那些有可能本来就有轻生念头,或是为了获得旌表的女性,受调戏不过是自尽的借口,而调戏者却要因此被斩杀绞死,实在不公平。乾隆朝的另一处立法修改,将强奸未遂从斩改为绞监候或杖一百,徒三年,对性犯罪进一步表现出宽容。在行政方面,强奸未遂受害妇女自尽的,予以旌表;强奸既遂的,妇女自尽则不予旌表,充分表明清政府并不在意妇女的人身权益,在乎的只是观念上的贞洁。
篱笆,女人,骚扰犯
清代大量女则女训流行民间,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在生活区域也要区分男女活动空间。但这种物理上的隔阂并不容易实现,就北京一城而言,十八世纪已经有超过五十万人口,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四万五千人,住房空间狭小,很难实现生活区划分,甚至不得不“同床共枕”。《内务府来文·刑罚类》记载了一则控告亲兄弟的案例。受害人二妞称家中两间房子,父亲得了痰症不能起炕,二妞和父亲睡一张炕,哥哥二达子睡木床,二妞指控二达子对她进行性骚扰。慎刑司对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二达子母死父病,不善抚恤伊妹,屡与争吵,以致伊妹妄控,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这个判决的奇怪之处在于,既然定性二妞诬告,“不善抚恤”和兄妹争吵应该不至于被杖打八十,二达子虽然受罚,却无罪名,性骚扰的指控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城市居民同床共枕,农村夜不闭户也容易滋生性犯罪案件。《内阁题本刑克·婚姻奸情类》记载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二月十四日案件。甘肃如宁县村民杜润先与妻子外出探亲,家中留婢女三姐一人看家,找邻人魏荣的独女足姐伴宿。同村赵雨对三姐时起奸淫之意,是夜潜入,三姐高声呼叫,赵雨害怕他人听见,殴伤三姐,强奸未遂。此时足姐惊醒喊叫,被赵雨用刀扎伤,魏荣赶来查看情况,赵雨弃刀逃跑。依照大清律例,只有在出现死伤的情况下,才适用于“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条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代进入他人家门并不是一件难事。赵雨夜入人家,殴伤他人,又涉及奸情,最后以“强奸执持凶器戮伤本妇及拘捕致伤旁人”被判绞监候,这是一个强奸附带故意伤害数罪并罚的案件。三姐没有以死明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案件牵连他人,如果是独居,大概也要添作牌坊才能换来对罪犯的法律制裁。
另外清代女性喜欢串门。朝鲜使者李坤在《见闻杂记》中记载,“无贵贱老少皆朱唇粉面……妇女缎衣粉面头花耳珰,不治女红,倚门治容。”《顺义县志》也记载当地一些妇女“脸不洗,串街坊,抱着人家孩子洗风狂,人家炒菜他闻香”。另一名朝鲜使者李宜显在《陶谷集·庚子燕行杂识》中发现清代妇女“与之杂坐、吸烟、接膝交手而不以为嫌”。不仅小家小户如此,中上人家的女性也喜欢倚门观望。可见,女性出门在清代是一件颇为普遍的事情。
由于缺乏实现性别隔离的理想条件,清代多数性骚扰案件都发生在日常生活场景中。除此之外,类似庙会等集会活动也是性骚扰频发的场景。《高邑县志·风俗篇》记载:“每逢庙会,则联袂接种而至者,男女杂沓,巷里为空。”湖南“共城小邑,驰情赶会,肆志烧香,千百为群,如蜂如蚁”。衡州男女于佛诞日“携巨烛往跪于寿佛前,名曰跪烛,男女杂处,老幼无伦。城中流氓见妇女稍美者,亦买烛以跪其旁,实为调戏,伤风败俗”。乾隆年间江南巡抚陈宏谋提倡妇德,在任期间禁止妇女参加庙会、春游等等活动,被当时的江南士大夫批评妨碍小市民生计。钱泳在《履园丛话》中评论说,“治国之道,第一要务在安顿穷人。昔陈文恭公宏谋抚吴,禁妇女入寺烧香,三春游寥寥,舆夫、舟子、肩挑之辈,无以谋生,物议哗然,由是驰禁。”可见,清代官僚并非没有采取手段强化性别隔离,只是最终政策以失败告终。
当社会层面无创造利于守贞的带有性别隔离色彩的理想环境,国家又在制度上对贞洁进行强有力的维护时,妇女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她们必须守贞,另一方面她们难以在生活场景中完全屏蔽潜在的性骚扰。在这种环境下,为了能够保住自己的名节、利用法律伸张正义,往往要支付无比惨重的代价。而当代女性面临的也是清代妇女处境的变体,不同的是当代女性有了更多受教育机会,思想觉悟更高,有能力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或许有机会改变自身处境,不让羞忿自尽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