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时期,家里没有男性继承者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由女子继承遗产。汉代的遗产继承制度中,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女子在承户继产之后,也要相应的担负起家庭和家族的责任。除了显性的继承之外,汉代女子还有一种隐性的继承遗产的方式,即奁产。
古代农业社会一般都具有重视男性直系血统的习惯,所以在遗产继承方面,都是以男性后代为对象的流转模式。然而,如果一个家庭没有男性后代的话,又当如何呢?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只能由女儿承担起继产承户的责任了。
汉代的法律条文中,也记载了这方面的内容,表示了汉代政府对民间行为的保护与规范,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简379-380)
可见在先人(父母、祖父母)离世后,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同时《奏谳书·21案》也规定:
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简180)
两条简文规定的顺序是一样的,《置后律》规定的是继承户主身份的顺序,《奏谳书》规定的是继承爵位等身份的顺序,两者相辅相成。在身份传承的同时,自然也伴随着财产的代际流转。从具体操作上来说,以女儿为对象的继承方式又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
一、显性的继承方式
这种方式也就是前引《二年律令》中规定的“死毋子男代户”情况下,以女儿为对象的遗产继承。《太平御览》中记载过这类的情况:
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
这个案件后来因富翁女不肯把剑还给小儿子而引起了争讼,但不论如何富翁将财产传给女儿的行为是得到了法律和族人的认可的。
《二年律令》为西汉初吕后时期的法律规定,这项规定是否延续整个两汉时期?2004年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有一份《李建与精张诤案》的司法记录为我们提供了答案。简文摘录如下:
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丧葬皇宗事以,张、昔今强夺取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奉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辩词略……宗病物故,丧尸在堂。后姃复物故。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替、建皆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首核张为宗弟,建为姃敌男,张、建自俱为口分田。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张、昔今年所畀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
此简记录了东汉光合六年(183年)发生在地主精宗身后兄弟子孙之间争讼田产的一桩案件。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有:精宗的女儿精姃,精姃的儿子李建,精宗的两个兄弟精张和精昔。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地主精宗无子,只有一女精姃作为继承人。在精宗去世前三年,就将13石田产分给了女儿精姃(生分)。精宗身后有8石田产,作为遗产留给了女儿。但由于女儿精姃在为父守灵期间就去世了,当时精姃的长子李建年幼,由精宗的两个兄弟精张、精昔为其出殡,之后就将8石田产据为己有了。李建成年后便提起诉讼,索要母亲的遗产。最后调解的结果是:将8石遗产中较好的2石田产给了精宗的两个兄弟,6石较差的田产给了李建。
从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二年律令》中规定的儿子—父母—妻子—女儿—孙子的资本流转顺序在东汉末年依然成立。地主精宗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指定女儿精姃作为继承人,并在其在世的时候就分给了她13石田产,这一行为也被宗族兄弟所认可了。精姃身后,待其长子李建成年(大男)后,主张对母亲8石田产的所有权,并得到了法律大部分的认可与保护,也是出于这样的一种流转顺序。
其次,权利和义务对等。在汉代,身份的继承权也好,财产的继承权也罢,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了户主的身份和财产,就要承担起立户的义务,其中为老人送终便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本案中精宗的两个兄弟占有其8石遗产的理由便是,精姃在守灵期间死去了,没有尽到立户的义务,所以不承认她及其长子的继承权。而从判决结果来看,这种主张虽然没有得到认可,但对这两人代为履行了为精宗送终的义务这一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所以这二人得到了遗产的一少部分。
二、奁产——隐性的继承方式
上述显性的继承方式,以比例来说在汉代是比较少见的。多数情况下,女儿是很少直接参与娘家的财产流转的。理由即如前所述,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儿子继承家产,同时也要负担承门立户的责任。但在一个家庭家族里,除了权利义务,血缘亲情对维系家庭家族的稳固也同样重要。所以通常来说,作为父母也会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将家产分一部分给女儿,数量上虽然不如儿子,但蕴含着家庭的情感。而奁产,便是这种间接继承的主要方式。
女儿出嫁制备奁产的习俗自先秦时代就有,如《韩非子·说林上》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
卫人嫁其子而敎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于敎子非也,而自智其益富。由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
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可见进门的时候是带着嫁妆去的。
秦汉女性结婚时得到奁产陪嫁的事实,居于社会习惯和成文法两个范围之间。[4]社会习惯方面,一般依据家庭的经济实力,在女儿出嫁的时候给予或多或少的奁产。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其父虽然恼怒,但最终也是“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嫁时衣被财物”,后来司马相如发迹,更是“厚分其女财,与男等。”
当然,一般人家是没有这种身价的,《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氐,祠及行、出入贷,吉。娶妻,妻贫。生子,巧。”的占卜结果,说明时人也很害怕娶到穷人家的女儿。
汉代的法律也规定了女子对其奁产具有终身的所有权,《置后律》即规定: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女子结婚的时候可以将田地等奁产带到夫家,但在夫死或被出之后,可以取回自己的奁产另立为户,说明奁产的所有权始终都在女方,夫家只是有使用权而已。这与《礼记·杂记下》注引“律,弃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