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古代刑罚遵循的司法原则,除谋大逆等罪犯“立决”之外,其余死囚一般均须在秋季霜降之后执行,是为“秋后问斩”,此举究竟为何?
秋冬行刑演变
谈到秋后问斩,就要先追溯古人的秋冬行刑制,秋冬“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故称秋冬行刑。
先秦
这一时期为秋冬行刑制的萌芽时期,从关于秋冬行刑最早的文字记载可以窥知一二: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两汉
两汉是秋冬行刑制的形成时期。汉朝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中明确提出:“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秋冬行刑在汉代司法执行中相当严格,不分轻罪与重罪、轻刑与死刑,皆于秋冬断狱行刑。据《汉书》载,秋冬行刑制在当时效果显著,以至于“年终之时,鸡不鸣,狗不吠,没有一个盗贼”。
《魏其武安侯列传》记:魏其侯窦婴遭武安侯田蚡(fén)陷害,于元光五年农历十二月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于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杀窦婴,正是因为秋冬行刑制是明确的国家司法制度,纵使国舅亦不可逆。
唐
唐律在继承“则天立法”之外,还对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区分,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并不是绝对的秋冬行刑。
明清
明清的秋冬行刑制进一步演变为朝审、秋审制度。明确将处决重囚的时间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之后,顺应天地肃杀之气。据《明史·刑法志》载“令第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赣遂遵行之。”
秋冬行刑原因
顺从天意
古人认为“天人合一”:春夏是万物生长之季节,人虽非草木,亦属自然界的一部分,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季草枯木黄,乃天地肃杀之时,万物轮回之际,人之司法也应顺乎天威,此时处决罪犯与天意相合。
顺应农时
“民以食为天”,农忙第一,收成第一,这也是秋冬行刑制影响古代司法制度达两千多年的客观原因。秋后农忙已过,此时处决犯人,不会耽误罪犯家中的劳动生产;又因秋季是丰收季,国民在经济上相对于春夏更为富足,便于办理身后之事。“秋后算账”也是基于此因,犯罪亦如欠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秋后正是偿还之时。
封建统治之要求
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曾驳斥秋冬行刑制:“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必曰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秋冬行刑制也不能排除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
秋冬行刑制能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年之久,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