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是北宋官订的建筑设计、施工的专书,是中国古代控制营建工作的指导性则例,规定了中国古建的制度、规则与程式,是从事中国古代建筑研究的基本文献之一。《营造法式》是宋哲宗、徽宗朝(公元1086~1101~1125)将作监李诫编修的,共34卷。在卷四大木作制度里,《营造法式》首次明确提出了中国古代建筑设计的材分模数制。
因循法式线索,有助于系统地认识、理解中国古代木架建筑。掌握原理,明确概念,举一反三,灵活运用是学习法式的要点。法式学习的目的不为单纯的复古仿古,还要了解中国古建设计的政策背景、技术路线、结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推陈出新、破古立新,使之具有现实意义。《营造法式》曾一度失传,有幸的是在近代又被梁思成先生率队“打捞”回来。
本文所指的《营造法式》是公元1103年(宋徽宗崇宁三年),由宋朝工部将做监李诫(字明仲)编纂的《营造法式》经由1100年(宋哲宗元符三年)送审三年后付梓,后世所称“崇宁本”法式是也。
《营造法式》是王安石执政期间制订的各种财政、经济的有关条例之一,以杜绝腐败的贪污现象。因此书中以大量篇幅叙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对计算劳动定额,首先按四季日的长短分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减和增10%,军工和雇工亦有不同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构件,按照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远近距离,水流的顺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软硬等,都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对于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尽而具体的定额。这些规定为编造预算和施工组织订出严格的标准,既便于生产,也便于检查,有效地杜绝了土木工程中贪污盗窃之现象。
事实上,崇宁版《营造法式》并非法式的初版,而是重修。《营造法式》的最初编纂始于宋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最初的成果是宋哲宗六年而被称为“元佑”的法式版本。这一时期正值大政治家王安石的社会改革之际,元佑版法式建立的建筑工程体例上的规范在中国建筑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但是,元佑版法式发布不及十年即遭废止。考虑到宋朝的工作效率与生活节奏与今日远不可同日而语,元佑版法式的命运可称为短命。其原因是元佑版法式与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差距,不能够推动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科学发展——核心的漏洞在于元佑版法式虽在技术规范上集大成,却不能够控制工料,即不能够控制建筑项目实施的人工和物料成本,以致无法支持科学准确的项目预算编制。
宋朝政府明确查找到了这一漏洞,并果断实施了整改——于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诏李诫重新编修。因此,李诫着手重修法式的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札子》中的话:“关防工料,最为切要,内外皆合通行”。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他首创了“制度—定额—比类增减”的三步式编写体例,整合了预算控制的功能。这种三步式的步骤也直接创新了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时使用《法式》的操作步骤,在实践中有效提升了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管控,并在之后的数百年间成功指导了包括中央政府办公大楼(宫殿)在内的大量国家、省部级重点建筑工程的实施。德国人雷德侯(LotharLedderose)也指出:“通过规定度量和工时的标准,在致力于监控并消减公共建设的开销方面,《营造法式》为这个目的做出了贡献。”
作为宋朝政府推动改革的一项整改事项,崇宁版《营造法式》的修编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其修编工作开展的路径及其成果至今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营造法式》的重新修编针对的是老版本在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问题,即预算控制功能的缺位,因此其成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直接指导实践。
其次,《营造法式》的重新修编大胆创新。李诫自身虽是工程技术背景,却能够跳出单纯工程技术的狭隘层次,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高度分析问题,同时不仅对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予以梳理,也完善了对技术文件编制阶段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其图版在工程制图方面的创新被著名建筑史学家潘谷西先生赞为:“尤其值得推崇的是制图学方面的创意。……笔者称之为‘变角立面图’的新方法,……图示效果极好,在现代建筑制图学中也未曾见过,是一种精心构思的创新之作。”
第三,重新修编的《营造法式》确立的是开放的、灵活可变的导则框架,而非呆板的教条,从而为建筑创作的灵活性保留了空间。这一点可以从《营造法式》和江南民间建筑之间关系得到印证。有学者认为《营造法式》的重新编纂是广泛采集素材的结果,而江南地区稍晚时期的建筑做法和《营造法式》接近,是《营造法式》“内外皆合通行”的印证。事实上宋室南迁平江(今苏州)后重新刻印《营造法式》以应工程之需,在客观上证明了《营造法式》的广泛适应性。一如潘谷西先生指出的那样:“《法式》只提供样板,实际工程远比《法式》丰富多彩”。
通过查找实际问题,落实整改事项,进而提高工作水平,这是数百年前的老祖宗就在采取的工作方法。《营造法式》的重新修编,不仅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学发展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实用理性主义层面上的认同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