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是曝光产品的相关问题,也是为了消费者维权。其实,自古以来造假和打假都是永久的热点话题,可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古代人如何打假。
古代各朝代打假
周代
古代封建统治者对于老百姓的生活很关注,我们的祖先很早就立法打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周朝的《礼记·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这个规定可以说不仅仅针对于假货了,如果产品的质量、数量、品质、颜色不达标,都是不合格的,不能在市场上出售。
汉朝
汉朝,经济发展,对外交流活跃,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
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能仿制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健康。
因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唐朝不但制度配套健全,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朝时,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
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当时,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
唐代法律根据有毒食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此外,对于退货也有规定,《唐律疏义》中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品质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打卖方四十鞭子。
宋代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繁荣,东京汴梁和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水浒传》中都有反映。
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
有些商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装里掺沙子,或在酒里注水增加重量,弄虚作假,坑害顾客。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政府让商人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
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
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明清
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
如今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屡见不鲜。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
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