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领域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资质审批管理
选择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1项特级或2项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资质。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服务,实现“一次办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以下省级审批事项依法委托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资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配合)
三、放宽承揽业务范围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设立驻外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发挥我省企业在房屋、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组建“海外工程发展联盟”。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七、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建设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八、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
九、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支持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加快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各级政府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分工负责)
十三、实行财税奖补
对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异地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9-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推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对接服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策直通车”“服务专员”等形式,“一对一”送政策上门,“面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渠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应统尽统,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