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分六个方面: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和课题意识;不断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和工地安全水平;做好考古资料管理和出土文物移交工作;积极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
文物保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考古管理,不断提升考古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
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刻认识考古工作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聚焦深化中华文明史研究、聚焦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要通过持续、系统、科学的考古工作,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按照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要求,着力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
(一)应做好宏观规划、制度设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考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我局。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跨年度调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实施和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经费使用、出土文物和资料保管、检查验收、年度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应选派适宜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三、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和课题意识
(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及时抢救保护重要文物,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展示、博物馆展陈、区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工作,主动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学术支撑。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重视学术科研,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鼓励参与“考古中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大遗址考古等重点项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联合攻关,不断提升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科研水平。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置驻场专家组,配备文物保护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类信息。
四、不断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和工地安全水平
(一)支持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要求,及时购置、更新考古设施和装备,切实加强文物库房、整理场地、资料室、移动实验室等设施建设。鼓励与地方政府、高校、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和考古工作站,研发、配置考古专用设施装备。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工地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设置必要的围挡和标识,合理布设临时道路、堆土场、卫生间、临时库房等。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配置现场保护移动平台,确保重要出土文物得到及时、妥善保护处理。
(三)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考古工地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工地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五、做好考古资料管理和出土文物移交工作
(一)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做好工地现场的出土文物、标本和各类记录资料建档、保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公众开放考古工地、考古工作站,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考古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公众教育作用。
(二)按照我局《关于尽快开展清理积压考古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15号)要求,督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抓紧开展积压考古报告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避免资料长期积压。
(三)要求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做好出土文物移交,落实人员责任和时间要求。指导、督促博物馆做好考古出土文物入藏的交接手续,建立出土文物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积极利用考古出土文物充实博物馆展陈,并为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和人员研究、借用相关考古出土文物提供便利。
六、积极推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
(一)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加强部门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试点,历史文化名城应尽快研究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相关试点方案和经验总结应及时报送我局。
(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管理,明确人员技术考核、项目管理、信息保密、资料和出土文物保管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发现报告、基本建设项目调整、文物登记公布等制度,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
我局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考古管理体制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做好宏观制度设计,重点推动“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出土文物移交等方面工作,持续开展考古发掘项目专项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考古工作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同时,加强考古成果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考古研究成果,充分发挥考古工作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