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制作精良的古装剧《长安十二时辰》上线,得到了观众的广泛认可,唤起了许多人心中的“唐朝情结”。之所以说制作精良,是因为道具、场景对细节的把控都非常到位。比如就有观众曾好奇片中李必这一角色的芙蓉冠,簪子怎么是竖着插而非我们熟悉的横着插?
后来经懂行的观众解释,这是因为李必的人物原型,是当时信道的朝廷官员李泌,横着插叫卯酉簪,竖着插叫子午簪,子午簪插法是道教人士用来表明自己身份有别于大众的一种用法。
《长安十二时辰》顾名思义,讲的是长安城24小时内发生的故事。开篇,靖安司李必收到密信得知突厥狼卫潜入城内,要在上元节行动,毁灭长安。危急时刻,李必从大牢里启用了死囚张小敬来为“反恐”出谋划策。
这个张小敬,十年西域兵,九年不良帅,入狱前杀了34人,甚至包括自己的上司。于是这一情节成了“好事”观众们重点的讨论对象:在唐朝的法律中,真的可以允许死囚临危受命吗?
首先,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法律是随着人文理念的进步而越来越先进的,远古时期的某些法律看上去美好,但是却不一定适合今天。唐朝的人文理念在当时非常先进,所以它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更为完备了。
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犯人犯罪,不外乎五类惩罚等着他,由轻到重有五档,称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即鞭打、杖责、关押、流放和死刑。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人命是最为宝贵的,《尚书·大禹谟》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就是在警戒掌握生杀大权的人一定要慎杀,所以历史上对于死刑犯的态度也是越来越谨慎。
隋朝末年,由于冲突频发,隋炀帝按照“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加大了刑罚的力度,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残酷的刑罚也使百姓不堪忍受。
李渊称帝后,注意到了这一点,对刑法放宽处理,定律时大幅削减重罪特别是死罪的条款。据统计,唐律中足以被判死刑的罪有233条,比隋律减少了92条,也就是说,死刑的适用条例减少了将近30%。
而且,即便真的触犯了这些死罪,也有可能被额外赦免。比如李世民登基后不久,就发生过一件这样的案子:同州人房强的弟弟以谋反罪定论,在当时,谋反不仅是一等大罪,还需要连坐,所以,哥哥房强按照律令也是死罪。
由于唐代执行死刑需要走非常慎重的五套审核流程,即“州县初审”、“大理寺复审”、“刑部复核”、“皇帝裁决”、“复奏请旨”,李世民自然得知了案情。
他觉得弟弟谋反,判没有参与其中的哥哥一起死刑,在如此盛世之下未免过于苛刻。思考良久,找来群臣认真商议后,李世民决定免房强死罪,改发配流放之罪,避免了草菅人命的结果。
《唐六典·卷六》注:“《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在唐玄宗登基之后,“思宏王道之化,实务好生之德”,对待死刑的态度更加审慎。仅在开元三年(公元715年),就曾有五次恩赦之举。
所以,在唐代,每一个死刑犯都要皇帝亲自复审两次才能执行,不断减少死刑的法律条目,不时有王道恩赦这些举措和事例,都说明了电视剧中“捞人戴罪立功”的情节虽然是虚构的,但在唐代的确有可能发生。
延伸到宋代,由于文人治国,人文理念进一步开化,对待死刑则是慎之又慎。当时有一条规定叫“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
就是说,死刑犯在临刑的时候,如果喊出他是冤枉的,此案就必须重审、上奏。宋律还特别规定,如果刽子手听到了犯人喊冤,却依然执行死刑,刽子手就会被以杀人犯论处。
现在想来,电视剧中每有劫法场的情节上演时,必不可少的“刀下留人”的名台词,还真是有历史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