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古建筑保护修缮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古建筑保护修缮实施意见》,不断加大我市古建筑保护修缮力度,持续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
《意见》要求:要坚持整体保护、风格统一的原则。尊重古建筑原有风格、手法,修缮的部位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尽量与原有风格一致。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修缮、管理、维护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修缮工作。要坚持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前提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古建筑开发利用。要坚持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古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整体保护,同时对其承载的文化进行挖掘性开发保护。
《意见》明确了古建筑的范围、名录和保护修缮要求。意见所指古建筑主要是1911年以前的(特别有价值的近代建筑可适当放宽年限),能够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以及其他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古建筑普查制度,提出古建筑保护名录,报市政府依法公布。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保护和修缮,针对不同类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要符合古建筑环境风貌。古建筑名录中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按相关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