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经过起草、调研、论证、审议和修改等程序,2018年12月28日,上饶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该《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历史文化悠久,境内有许多历史建筑。据统计,上饶市境内共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7个、中国传统村落40个、江西省传统村落26个。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外,境内其他地方还有大量的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这些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年久失修,濒临毁损,私相买受,现状堪忧。同时,随着上饶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有价值的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遭到了毁灭性破坏。因此,尽快制定《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才能满足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求,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共有5章44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主体和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保护名录,规定了历史建筑实行名录管理、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和普查、名录的确定和公布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为保护措施,主要规定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保护责任人义务、维修的原则和监督、保护经费来源、维修费用补助、原址保护与迁移、遗址保护与重建、消防要求、虫害防治、禁止行为和合理利用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迁移历史建筑、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无关的工程作业和危害历史建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列举了历史建筑构件的种类,规定了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关的职责,授权市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者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