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分类及实施准则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9-09-12 11:06:2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保护措施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出版。

  保护措施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出版。


古建筑保护


  一,保养维护及监测: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经费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监测检查记录包括: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的观察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的记录;


  3.旅游活动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的记录;


  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作为日常工作,保养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保养维护规程,说明保养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二,加固:是针对防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物古迹的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加固措施应根据评估,消除文物古迹结构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文物古迹本体。


  非临时性加固措施应当做出标记、说明,避免对参观者认识文物古迹造成误解。加固必须把对文物古迹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若采用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其不利于保护文物原状的方面;


  2.所有保护补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在实验室先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许在被保护的实物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要经过一年时间,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方允许扩大范围使用;


  3.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当文物古迹自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进行抢险加固时,应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措施,以便在险情舒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修复措施。


古建筑保护


  三,修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对传统木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


  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结构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残损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换新件。对于年代久远,工艺珍稀、具有特殊价值的构件,只允许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补,不许更换;


  2.对于原结构存在或历史上干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以改善其受力状态;


  3.修缮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的彩画,只能作防护处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在经过严格试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均可使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则必须保留。


  现状整修包括两类工程:一是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现状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则:


  1.在不扰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拆除近代添加的无价值部分;


  2.在恢复原来安全稳定的状态时,可以修补和少量添配残损缺失构件,但不得大量更换旧构件、添加新构件;


  3.修整应优先采用传统技术;


  4.尽可能多地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遗存,不必追求风格、式样的一致;


  重点修复工程对实物遗存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密的勘察设计,严肃对待现状中保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程序论证、审批,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它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缮;


  2.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残损构件。新增添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3.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存没有争议的相应同类实物为依据,不得只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构件,经专家审定,允许以公认的同时代、同类型、同地区的实物为依据加以恢复,并使用与原构件相同种类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代标识。缺损的雕刻、泥塑、壁画和珍稀彩画等艺术品,只能现状防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不必恢复完整;


  5.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古建筑保护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改造须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余地,不求一劳永逸,不妨碍再次实施更为有效的防护及加固工程,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文物古迹本体。


  添加在文物古迹外的保护性构筑物,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应淡化外形特征,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响。


  增加保护性构筑物应遵守以下原则:


  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迹上的防护构筑物,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险的部位,应尽量简单,具有可逆性;


  2.用于预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环境防护工程,应达到长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设计、建造保护性建筑时,要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


  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伤文物古迹,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当以牺牲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某种古代式样;


  4.保护性建筑在必要情况下应能够拆除或更新,同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5.决定建设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防、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性设施。



  五,迁建: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全过程。


  迁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


  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失去依托的历史环境,很难在原址保护;


  4.文物古迹本身具备可迁移特征。


  迁建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量与迁建之前环境的特征相似。迁建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状。迁建应当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构件。迁建后的建筑中应当展示迁建前的资料。迁建必须是现存实物。不允许仅据文献传说,以修复名义增加仿古建筑。


  六,环境整治:措施包括:对保护区划中有损景观的建筑进行调整、拆除或置换,清除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伤。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影响文物古迹环境质量的有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


  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导致的震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阻塞;周边治安状况以及杂物堆积等;


  3.景观因素,主要指周边不谐调的建筑遮挡视线等。

 

本文标题: 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分类及实施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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