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前,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较《暂行办法》有多处变化。
《办法》首次提出,传承人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的申请条件也有所调整。《办法》明确了四条标准: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暂行办法》提出了三条标准: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对比可见,对传承人的品德要求更加明确。同时,新旧办法都明确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还明确了传承人需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暂行办法》只是提出要定期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针对资格取消,《办法》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暂行办法》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可经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则明确了五种情况可以取消传承人资格,包括(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办法》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认定的时限。
另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从15天延长到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