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包括北京海淀三山五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四川广汉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的改革任务。2019年12月底,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截止2020年4月底,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报送了创建申请材料。
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研究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核定标准,主要关注五方面:一是创建思路充分体现守正创新,在文物资源有效保护基础上,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文物保护利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文物资源知名度美誉度高,文物工作社会认可度高;三是创建主题鲜明突出,创建工作可持续性强,预期效果显著;四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将示范区建设摆进地区发展战略全局,能够在组织、队伍、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五是近三年创建区域范围内没有重大文物安全问题。第一批创建尤其要树品牌、立标杆,要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国家文物局组织专业团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多轮评估,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专项复核,采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统筹考虑地域平衡性、行业代表性,最终核定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涉及六个省市。列入创建名单的地区,将围绕特大城市特定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不同产权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机制、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传承、大遗址研究保护展示利用等,持续深化改革,撬动更多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着力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逐步形成示范效应。
根据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安排,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廓清建设目标、充实主要任务、完善政策举措、健全保障机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将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国家文物局近期将加强与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指导列入创建名单的地区,围绕创建主题,完善创建思路,编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国家文物局将研究细化支持政策,帮助解决各地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共同深入落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
鉴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改革新生事物,国家文物局在核定首批创建名单中坚持稳中求进、“少而精”原则,一些优势突出的地方暂未列入。国家文物局将与相关地方保持积极沟通,加强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并适时启动新一轮创建申请工作,通过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更好支持地方改革创新实践。
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