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宣言》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作用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0-11-12 10:58:52  来源:文博中国  作者:王朝辉
核心提示:海上丝绸之路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当今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重要通道。在机遇和挑战的面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应成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关键内容,诸如水下文物保护、返还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海上丝绸之路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当今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重要通道。在机遇和挑战的面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应成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关键内容,诸如水下文物保护、返还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敦煌宣言》在法理上与诸多国内外相关法律文件相关联,对保护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全新思路与途径。


  《敦煌宣言》的提出


  2014年9月9日至11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中国敦煌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归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以下简称《敦煌宣言》),并呼吁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有力打击盗掘和贩卖文物的行为,依法行使对文物追索的权力。


  《敦煌宣言》是我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性规则,它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国际道义上的规则,是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提出主要有两个目的,一为保护,二为返还。所谓“保护”,指加强对盗掘文化遗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尤为重视文物盗掘后被贩运至境外的违法行为;而“返还”则是对境外非法所得的文化遗产的既成事实进行谈判或诉讼,通过国际公约和法规法条进行追索,有效弥补国家物权的损失与发源地文化物质史的断痕。


  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流失


  我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管辖海域达300万平方公里,在领海中存在数量庞大的水下文化遗产。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统计,我国目前确定位置的古沉船遗址70余处,而其他文献记载的沉船位置数量超过3000处。此外,由于我国古航海史年代久远,海外贸易的范围遍布世界各地,在我国领海海域之外的海洋中也沉没了大量的中国船旗货船或满载中国货物的外籍船舶。而某些外国水下打捞公司为了经济利益,或自行勘探,或与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不法人员合作,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不可逆转的破坏性活动。近年来,在我国领海海域盗掘水下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安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敦煌宣言》与国内外法律文件在法理上的关联及作用


  敦煌宣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切有形文化遗产实体的所有权都是一种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文化遗产的权属作进一步认定,其中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了国家、集体与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敦煌宣言》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流失文物依法进行追索,使文物返还得以实现。在国际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判定文物遗产的权属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水下文化遗产在权属上的特殊性体现在各国对海洋疆域管辖范围和权利的分歧,存在领海、公海、适用法和豁免权等不统一的认识。


  处于我国领海海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我国依法对其行使权力。对非法盗捞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破坏国有物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与《敦煌宣言》中所倡导的内容相吻合。《敦煌宣言》第十条规定:“各国应相互协助,以确保或促进遭盗掘后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还”。不仅如此,针对类似“泰兴号”沉船中65万余件瓷器被英国盗捞者损毁的恶劣行径,《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中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领海海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敦煌宣言》与《民法典》在法理上的关联,对流失海外的水下文物的追索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敦煌宣言》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近年来,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正面临盗捞及流散的严重威胁。犯罪团伙一般会勾结渔民、船员等熟悉水文环境的当地居民,教唆其进行盗捞及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敦煌宣言》第三条提出:“各国应认识到,不能将当地居民或由当地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参与盗掘和掠夺考古遗迹这一问题,与当地所处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割裂开来。为了保护已知的考古遗迹免遭盗掘与掠夺,各国应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各国唤起当地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并使其认识到,通过文化旅游等方式保护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潜在、长远经济利益会超过盗掘带来的短期、有限的经济利益”,而这样的呼吁也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规定不谋而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在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的认识以及依照本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之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我国尚未加入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行列中,但从《敦煌宣言》中可以看出,树立沿海居民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法制观念,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方式,才是遏制非法盗捞水下文化遗产行为的关键所在。


  《敦煌宣言》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公海海域中,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属无法依据海洋管辖权来判定。因此,如要判断某文化遗产的权属,则应根据沉船的船旗国、文物的来源国等遗产要素加以说明,往往也是各国争议的焦点。例如,2011年美国一家打捞公司对西班牙沉船“梅赛德斯号”的权属进行司法诉讼,秘鲁也对该船货品的来源主张权利,各方针对船舶性质、船旗国判定、货品来源地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险些导致货品和船舶权属分离,倘若如此,便会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造成破坏。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但在文物追索的过程中,各国依然对“来源国”或“发源国”的判定产生严重分歧,便走上了国际诉讼的道路,这对各国法律的适用性和时效性都是一种考验。


  为此,《敦煌宣言》在第十四条提出:“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并促成遭盗掘考古类文物的返还,鼓励各国在平等、互惠与相互理解的原则下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敦煌宣言》意在通过协定的方式,和平解决水下文物的权属纷争及返还事宜,避免了国际诉讼中诸多局限性的因素,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途径。


  加深针对文物返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沿海地区居民文物保护意识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力度,是《敦煌宣言》所呼吁的两个核心内容,而与国内外诸多法律文件在法理上的关联,也成为其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的保障和基石。《敦煌宣言》的提出无疑对加快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返还的进程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全面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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