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行为,保障被征收文物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流转文物房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文物房屋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永嘉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房屋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等级的民居类文物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范围内的合法被征收所有权的文物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包括经认定视同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以及对依法流转文物房屋使用权的奖励。
第四条农业户口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按政策规定实行安置补偿的,不再享受农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审批政策。
第二章 安置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实行属地产权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跨区域异地产权安置、宅基地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地基安置)等4种方式,其中地基安置仅限于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安置的零星农民自建房。其他附属配套用房建筑物、构建物(包括道坦)等有文物价值的,需经第三方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根据当地乡镇(街道)提供的安置方式,结合实际情况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1种方式安置。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的,其安置房由属地政府统一选址投资建设集中安置。如属地有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或生态搬迁等建设安置项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参与相关项目安置。其应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计算应安置面积;如3倍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本村农业户口的住户,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的安置面积均少于人均30平方米安置面积(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多层建筑为2600元/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为3200元/平方米、一类高层建筑为420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应当支付的的购房价款计算公式为: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购房价款=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过程奖励+属地集中安置补助)。
第七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空翻安置面积,但不包括人均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过程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或者提供满足住房保障标准的相关凭证。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跨乡镇(街道)异地产权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选择购买由政府提供的优惠价安置房;购买安置房总面积原则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总货币补偿款范围内;本村农业户口的住户如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金额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安置面积(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面积增购。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优惠35%计算。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地基置换安置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给予置换,被征收人原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或置换后剩余地基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一间安置;如小于20平方米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多间被征收房屋的,应合并计算。用于置换安置的标准地基(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为45.5平方米以内。置换安置的地基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相差部分的差价,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市场评估价结算,也可以将剩余面积分摊增加到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每间地基上。如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是被征收人在本村唯一一处住房的,经属地政府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间地基安置,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具体由属地政府审核把关。
鼓励地基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建设公寓式住宅,其建筑层数原则按规划限高要求控制,其安置房建筑风格及基础配套设施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造。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或者国有划拨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按农民自建房零星安置的,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第三章 房屋权属认定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如被征收人对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核对确认。
第十二条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涉及已租赁的被征收房屋,如所有权人愿意列入征收的,应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四条涉及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户籍与人口认定
第十五条户籍和人口认定,以县政府批准纳入征收之日的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具体由属地政府把关确认。
第十六条下列二类对象的认定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致确认、属地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
(一)可以作为补偿人口数计算:
1.已娶妻、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5.符合补偿人员在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布之前出生的子女。
(二)不能作为补偿人口数计算:
1.已嫁、外赘、继嗣、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的。
第五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七条安置房交付时根据以下办法和程序挂图、分档依次选择认购:
(一)凡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时缴纳安置房差价款的,确定为“并列第一”。安置房交付时由公证机关先组织“并列第一”被征收人摸文确定新房认购顺序号。
(二)凡在“并列第一”之外被征收人的认购顺序号实行积分制,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认购先后顺序。被征收人的基准分为100分,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及缴纳购房款的,逾期一天对应项扣1分。如遇同分,由公证机关组织同分者摸文确定认购顺序号。
(三)被征收人按照总安置面积就近选择套型。在确保被征收人首套安置房的前提下,如条件符合的,可以再选多余安置房。被征收人符合2套(含)以上安置房选择的,按照应安置面积就近自由选择套型,但选择最后一套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征收安置方案规定的最小可安置套型面积。
第十八条签订认购合同。安置房确选房号后,应签订认购合同,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认购合同的,取消安置资格,转为下一轮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结算、交房。被征收人按每套安置房实际面积办理结算手续,安置房交付时的最终面积以房产测量结果为准。其前期所有补助(包括原房屋残值、奖励等,但不包括临时安置费及特殊补助)先冲抵安置房应支付款,差价部分按属地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结清后交安置房钥匙。
第六章 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补助:县级文保单位为600元/平方米、省级文保单位为800元/平方米、国家级文保单位为10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属地集中安置补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对属地产权安置应安置面积(不包含人均安置面积)给予属地集中安置补助,其中县级文物建筑给予800元/平方米补助、省级文物建筑给予900元/平方米补助、国家级文物建筑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
第二十二条过程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另定)内签订相关协议、腾空交付房屋、入住新房的,其应安置面积(不包含人均安置面积)奖励标准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一类高层建筑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不高于1200元/平方米;低、多层建筑不高于700元/平方米)补助。
如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地基置换安置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其超出应安置部分面积和人均安置面积不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套型选择后确因设计原因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增购;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扣减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后)予以回购。安置房的实际价格以被征收人安置定位后,在安置协议签订的基础上根据该套房的层次、朝向、具体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高层安置房设计地下车位的,原则每套限购1个,车位价格由属地政府根据经济水平另行确定,如需增购的,则增购的车位按市场价收取。
第二十四条为减轻被安置户的经济负担,政府给予银行基准率利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时间为3年,贴息补助额度控制在安置房应支付差价款部分的利息。贴息补助资金在安置户实际支付贷款第一个月起,安置户持贷款协议向属地政府申请贴息补助,具体贷款期限和额度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自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项目,原则上先建安置房。如被征收人申请或者属地政府要求提前搬迁确需临时安置的,其临时周转房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搬迁房屋相当地段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时间为被搬迁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之日后4个月为止。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发文实施后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七章 文物房屋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二十七条鼓励文物房屋所有人依法向属地政府、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流转使用权,租金按当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县财政给予出租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和已流转使用权的文物房屋,其后续保护和利用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实施文物房屋的利用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第三十条实施文物房屋利用开放的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完成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建筑物、构建物、道坦等)依法收归国有。
第三十二条异地产权安置的被征收人,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就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各属地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主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地点、项目前期立项、入户政策处理、制定安置方案、工程建设及社会维稳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成立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文化、城建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全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