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作为历史遗存,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保护好这笔宝贵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职责和义务。
一、古建筑的保护价值
这里所指的古建筑并非泛指所有现存的古老建筑,而是专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已经被列入或准备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建筑物。保护这些古建筑,使之完整保存下来流传后世,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古建筑是激发民族自信心和爱国热情的重要载体。它是辉煌历史的见证,能使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为自身成就感到骄傲,如万里长城、北京故宫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勤劳和智慧。
第二,古建筑是研究建筑发展历史、建筑技术和艺术等方面的实物例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情况,其附属的雕刻、塑像、壁画等也是研究雕塑史、绘画史的重要参考资料,为当今的艺术创作提供了宝贵的实物借鉴。
第三,古建筑带来旅游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古建筑正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事实证明,国内外旅游者喜欢到的地方,绝大多数都是风景名胜区和保存古建筑、古园林较多之处。这些古建筑就同名山大川一样,不仅为游客提供了极佳的休闲场所,也给国家和地方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这种宝贵的资源遭到破坏,历史将会失去光泽,对外开放和旅游业也都会受到影响。
二、古建筑的保护原则
对于古建筑的一切保护措施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体现不同历史时期及特色的古建筑,如果任意改变了原状,就意味着失去自身特点,也就失去了史证价值。只有维持古建筑的原状,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古建筑的目的;只有保持原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和利用。
具体来说,保存古建筑的原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保存古建筑中单体建筑的原状;另一方面是保存古建筑群的总体原状。就单体建筑的原状而言,最基本的是形制、结构、材质和工艺四方面。形制包括原有的造型、艺术风格等;结构是建筑学发展的标志,具有时代特征;材质是建筑物分类的标准之一,如果改变建筑物的材料,自然就会失去原有的历史价值;工艺则代表了一个历史时期的科技水平,同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要真正保存古建筑原状,必须保存原来的传统工艺技术方算成功。而只有完整地、缺一不可地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妥善保存,方能被认为是保存了原状。
因此,我们在古建筑维修时必须做到:
第一、不改变文物的原状,不搞破坏性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对新颖的建筑材料要进行有效处理,置之于隐蔽处;对屋顶瓦、脊兽、砖瓦等,力求按原有的规格、花纹等烧制,不轻易无根据改变原样,以期达到修旧如旧的效果。
第二、在维修中注意恢复建筑的本来面貌。对已遭到破坏性维修的建筑,应通过调查考证,努力将其原来的造型、体量、装饰、色彩等形貌忠实地恢复过来。
第三、尽最大努力,采用不落架施工。有的古建筑由于年久失修,部分梁柱已被害虫蛀空,但墙面砖木尚好,并有珍贵壁画、砖雕、木刻等。如果按常规维修办法揭顶、拆墙、更换梁柱,必然会对珍贵的装饰造成严重破坏。而采用不落架的“偷梁换柱”做法,才能完善地保护其原有的各种文物构件。
古建筑群的总体原状主要包括了总体布局、内部空间处理和绿化等。保存其总体原状就是保持其内部环境的原状。每一个时代的建筑布局,内部空间处理、走廊安排、绿化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它不仅反映了建筑工艺,也反映了社会情况、民族和地区特点、宗教信仰等内容。如果改变了其原状,就失去了它的特色,就不能带给我们正确的历史时代感,从而降低了作为史证的价值。
三、古建筑的合理利用
保护古建筑就是保护文物,但保护仅仅只是手段,利用才是真正目的。文物是历史上物质文化的遗存,在制作或建造之初都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同时绝大多数又带有一定的艺术观赏性。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文物原有的使用功能已逐渐被弱化,而其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则大大超过自身的物质功能价值。利用好文物的研究观赏性,正是对文物价值的发挥。同样地,古建筑在创建时,除石阙、经幢、牌坊、实心塔、纪念碑等少数外,大多数(如宫殿、祠堂、官宅、书院学府、名人故居等)都是通过构筑一定的内部空间来供人们各种活动所用的。而在历经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历史变迁之后,其作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过古建筑与其他文物又有所不同,它是由若干物件所组建而成的建筑物,因材料本身所限,内部必须经常通风以保持干燥,而不能象其他文物一样“束之高阁”或是置于“保险柜”中。如果全封闭起来,反而会因为潮湿而使木材腐朽,招致虫害,不利于保存。鉴于这一特性,古建筑在利用时除了发挥其在精神方面作用外,还可适当发挥其在物质功能上的作用,从而促进更有效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使用单位在对古建筑进行维修,以发挥其物质功能作用时,却按照主持者意图随意“画蛇添足”,搞新花样,更新材料、工艺,常常发生“整旧如新”的情况。从现存的古建筑来看,年代越久远,这种随意更换的现象就越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一般可做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游览场所,占用机构“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由此可见,对于古建筑的利用也是有条件的控制性使用,只有控制性使用才是合理利用。
自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在老一辈古建筑学者们的努力倡导下,古建筑逐步被列入到文物范畴中,梁思成先生更为保护重要古建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古建筑认知的进一步提高,古建筑的保护也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保护古建筑是为了展示民族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文化,合理利用古建筑既是对历史、文化的发展和延伸,也是对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随着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使其在新时期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