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从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传承活动的开展、动态管理等方面对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以传承为中心开展认定工作,推动建设一支忠诚、执着、朴实,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赓续传承的代表性传承队伍。同时,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参加学习培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普及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同时,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建立完善传承活动评估体系,提高项目传承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协议为主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地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落实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办法》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2月2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