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维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文物本体结构,保持文物原始风貌,保住文物周边环境。这就要求文物维修必须遵循修旧如旧、保持原貌、维持现状、最小干预的原则,切不可以维修保护为名,行破坏文物之实。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文物在“维修”中遭到毁灭性破坏的事件,充分说明此类现象并非个别,有些事件性质还比较恶劣,社会影响较坏。
破坏方式
尽管“维修性”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几种:
一、移花接木式
随意迁移文物。当城乡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让路的总是文物。虽然履行了相关报批程序,其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为了文物的生存”,却违背了“因特殊情况下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法律要求。有的地方甚至连房地产开发项目也作为“特殊情况”迁建文物保护单位,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随意给其找个地方安顿一下,从不考虑文物的历史生存环境,认为只要东西在就行了,将不可移动文物变成了可移动文物。尤其是那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命运就更惨了,由于其迁建的决定权是在当地人民政府,只要其他建设需要,文物就得搬家。迁建过程大多也未按文物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边拆边建。有的甚至在建设项目结束多年,被拆的文物连复建的影子都没有,造成了事实上的文物灭失。
二、画蛇添足式
凭空臆造文物。在历史资料研究不充分或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扩大文物的规模和震憾力,提高旅游的影响力,对文物本体及周边进行扩容改造,凭空臆造复建大量假文物或“高仿”文物。不仅体现不了文物原有的历史价值,反而让真文物淹没在假文物之中,真真假假影响了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有的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复建“文物”建筑,真遗址被破坏,假遗存树起来,既不按上级审批的建设方案来实施,想怎么修就怎么修,又随意改建文物本体,画蛇添足改变文物原有的风貌。还有的在大遗址旁建成了现代化的大型展示馆或保护设施,荒郊野外显得格外突兀,其名义都是为了保护与展示文物,其实文物的真实性遭到严重破坏。
三、伤筋动骨式
过度维修文物。文物维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修旧如旧,最小干预,尽可能保持文物的原始信息不丢失。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事前做好文物的拍照、测绘和标记,事中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法,精雕细琢力求与原物保持一致。但现实中,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在维修时,在少数领导者眼里都是些破破烂烂的老东西,影响市容和当地的对外形象,都被推倒重建,有点连根基都被铲除了,伤筋动骨粗制滥造,大兴土木旧貌变新顔,建筑修好了,文物却不见了。还有的直接毁掉部分文物本体,用现代工艺和材料代替文物基础或内部构件,在文物外部贴上仿古外衣,名义上是文物“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或“加固维修工程”,其实文物的原始信息已不复存在了。客观地造成了“小修小破坏,大修大破坏,不修少破坏”的格局。
四、主次颠倒式
文物环境空间被挤占。传统风貌与历史遗存是文物生存的环境基础,应当加以控制和严格保护,尽量让现代建筑与文物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以不影响文物风貌为前提。但在旧城改造或新农村建设中,原来散落在古街道或传统村落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要么被迁移保护,文物生存的原有环境彻底消失;要么先落架,待地下及周边建筑完成后再复建,文物虽被原址保护,却在周边高大建筑的夹缝中孤独地站在那里,反而造成了文物与周边建设不协调,显得文物是多余的,主次颠倒了,文物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也名存实亡。
主要原因
以文物保护的名义造成“维修性”破坏的主要原因:
一、文物为“建设”让路
这主要是当地政府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有着错误的政绩观所致。有不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没有树立起“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对文物历史传承和社会教育价值认识不清,总认为文物挡了经济发展的路。在城乡建设中,由于其中有几处文物,建设规划就受到影响。在财政投入方面,文物的抢修与保护不会放到优先考虑的位置,总之,文物始终处在为“建设”、为“发展”、为“民生”经常让路的窘境。
二、文物服从旅游
文物是最好的旅游资源,凡是受民众欢迎的旅游热点,大多与文物资源丰富有关,文物保护的最大目的就是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旅游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事业。主次关系应该是旅游服从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服务于旅游事业,不可主次颠倒。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旅游,让文物更具冲击力,毫无依据地将文物本体抬高加大,以示雄伟,外观也焕然一新,文物周边各种现代化的旅游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文物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总之,只要旅游发展需要,文物怎么利用都行。
三、文物让“政绩”添彩
有的地方政府借保护文物之名,大干快上,大兴土木,其主要目的不是保护和利用文物,而是带有明显的“创政绩”短期行为。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置换耕地,大片拆除民房,投入大量资金建旅游服务设施,建成的公园与古遗址保护几乎没多大关系。在老城区内把真文物拆除掉,建“仿古”一条街。在新农村建设中,把传统村落中的文物迁移掉,集中重建在一个区域内,以示更重视文物保护,其实违背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属性,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在这样的“政绩”创造中消失了。
四、文物成了“唐僧肉”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文物维修工程都有一定的经费投入,许多不良施工单位都把此当成了“唐僧肉”,资质不够就设法搞挂靠,技术力量不足就找人凑,想尽一切办法挤进来挖一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方案实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面目全非,彻底改变文物原始风貌。同时,设法变更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由于基层文物监管部门人员少,懂工程管理的人员更少,只能被这些施工单位反复糊弄,即使工程验收时发现了问题,那也木已成舟,不了了之。许多文物就是在这样的维修过程中毁坏了。
五、文物变了“闻物”
文物维修十分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施工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监管,这是维修质量的重要保证。现实中,上级在审批保护方案时,仅依据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来判定,也不会到现场来核查,若设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现场察勘不细,设计深度不够,这样的设计方案即使通过了审批,也仅仅是纸上谈兵。更何况目前大多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不要求报备,设计方案有可能不完全落地,也给施工方随意扩大工程量留有了空间。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性地对维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文物维修质量得到保障的重要方面,但由于基层人员少,也只能是到现场走马观花转一圈,听听汇报了事,并没有做到适时跟踪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工程结束时,验收也是听听介绍,草草通过,皆大欢喜,对明显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让其彻底返工,仅对小毛病作些改正,影响文物本体的重大问题也只能等到下次维修时再说了。
主要对策
文物保护中出现的“维修性”破坏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减少或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应做到“五把”
一、文物迁移严格“把控”
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等等。这表明,只有在国家级重大工程建设中,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时,才可申请迁移文物,不是让路的总是文物。文物维修必须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为此,对当地政府要求迁移文物或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文物申请要严格把控,并尽量保持好文物周边环境,避免拆真建假问题的出现。
二、方案审查从严“把关”
文物维修方案是确保文物不受“维修性”破坏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在方案审查时要从严把关,凡历史资料核查不清楚的,现场照片、测绘、纪录不全的,设计深度明显不足的,对照规范标准有错误的,等等,都不能通过审查,切不可以“原则通过”,又提出诸多修改意见的方式,搞不清是可改可不改呢,还是原则已通过了,这些修改意见都是无原则无关紧要的问题呢。另外,修改意见要求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复审,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也分不清“谁许可谁负责”的界线。因此,方案审查时,问题比较多的就应打回重新设计或修改,直至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标准为止。
三、加大巡查问题“把住”
加大日常巡查是确保文物维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文物损毁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有效环节。这是因为文物保护工程具有不可逆转性,也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工地的巡查,当发现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工艺不合乎规范的,施工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资料不全的,等等,都要及时予以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坚决不让一些施工单位,既没把文物修好,反而破坏了文物本体,又虚报工程量,以次充好赚取“黑心钱”。工程结束验收阶段切不可成为走过场,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决不放过文物安全重大隐患。
四、违法行为依法“把握”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凡以借保护文物之名,以文物让路为实的,以改善民生为名不经审批有意拆除文物的,以发展旅游为名大兴土木破坏文物周边环境的,以重大工程建设为名破坏文物的等文物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法人违法的,都要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对在文物“两线”范围内的非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对破坏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或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在文物破坏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人员,要进行行政问责;对破坏文物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行政处罚时要从重罚款;在案件查处的同时,首先让违法者整改,以保护文物安全为前提。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让违法者达不到让文物“让路”的目的。
五、人才队伍基础“把牢”
文物维修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要有专业的人才来干专业的事。基层文物维修专业人才缺乏的现实告诉我们: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业内人员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增强对文物的敬畏之心,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不断创新的精神,及时有效解决当前文物保护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基层文物管理队伍的培育,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培训他们的专业水准,提高监管文物维修质量的能力。在基层专业人才不足的当前,要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和专家队伍,共同参与文物维修的全过程,加强对文物维修的监督。
总之,要避免文物被“维修性”破坏,一方面必须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思想统一到“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认识上来,真正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对各类文物违法现象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举一反三,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