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7年7月18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于当年9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10周年。作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的专门法规,《办法》在维护藏传佛教秩序、规范活佛转世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产生于公元13世纪,至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藏传佛教历史上第一位转世活佛在噶举派出现,此后相继被各教派认可和采用。虽然藏传佛教还有多种其他继承方法,但活佛转世逐渐成为教法传承的主要方式,也成为藏传佛教的一个重要特征。
活佛藏语称“朱古”,意为“化身”,源自佛教“佛有三身”“化身度世”的理念,认为佛学精深的高僧圆寂后,灵魂会转生到新的肉身即“转世灵童”上,继续完成弘法大愿。因此,活佛转世保证了宗教的法统传承,活佛也成为信教群众的重要信仰对象。
除了宗教理论,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还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藏传佛教最初多采用师徒传承的方法延续,后来各教派在发展过程中与新兴封建领主相结合,形成拥有可观寺庙财产甚至政治权利的寺庙集团。活佛转世正形成发展于这一历史时期,提供了解决寺庙政治、经济权利继承问题的方法。民主改革前,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四省藏区共有4000多名活佛,既有经中央政府授权而影响广远甚至“政教合一”的大活佛,也有遍布乡村中小寺庙的活佛。
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开创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民主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寺庙实行民主管理,活佛的地位与作用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从“三大领主”之一寺庙上层僧侣的重要成员,变为普通的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在伟大变革的历史洪流中,有的活佛不甘放弃特权与地位,走上了分裂祖国、复辟封建农奴制的不归路,但以十世班禅、十一世帕巴拉等为代表的众多活佛秉持藏传佛教悠久的爱国爱教传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成为新时代藏传佛教的杰出代表。
去除政教合一和封建农奴制度的玷污,活佛转世制度卸下枷锁、迎来新生,成为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宗教实践中的独特篇章。当前,西藏和四省藏区共有1000多名活佛,藏传佛教回归了应有的本来面貌,各教派平等相处,以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来确定规模、规范活动。
二、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事务历来实施有效管理
13世纪,西藏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行政管辖,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活佛转世制度的兴起,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和转世活佛的管理成为中央政府对西藏有效行使管理的重点,中央王朝封赐名号、授予印信也成为各教派大活佛获得合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第一个采取转世办法传承的噶举派首领噶玛拔希曾是元宪宗蒙哥汗(1209—1259年)的宗教上师,该世系第五世活佛又被明成祖封为“大宝法王”。1653年清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喇嘛,1713年康熙帝册封五世班禅,达赖喇嘛和班禅的封号和地位也由此得到中央政府确认。
同时,活佛宗教地位尊崇,围绕转世灵童认定的斗争愈演愈烈,一时出现了各大活佛亲族姻娅、递相传袭、总出一家的局面,乱象层出。针对这些情况,1793年清朝政府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的第一条即规定,以金瓶掣签来决定大活佛的转世,规定在选出待定灵童数名后,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并在驻藏大臣监督下,用金瓶掣签来决定真正的转世灵童。这一制度体现了佛断神圣、公正无假的宗教理念,杜绝转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营私舞弊现象,保证了达赖、班禅等大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大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维护了国家对西藏地方的主权。从金瓶掣签制度建立至清朝末年,在清朝中央政府管理的39个大活佛世系中,先后共认定转世灵童91位,其中76位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的,15位转世灵童由于特殊原因,报请中央政府特准“免予掣签”。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沿袭清制,于1936年颁布《喇嘛转世办法》,规定达赖、班禅等圆寂后西藏地方必须报蒙藏委员会批准备案,方可按宗教仪轨寻访两名以上灵童,报蒙藏委员会批准,由蒙藏委员会指派驻藏办事长官依照历史惯例掣签,并经中央批准后特派大员主持坐床。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国民政府派代表黄慕松赴藏致祭,制定《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掣签征认办法》,令热振活佛任西藏地方政府摄政并主持达赖转世灵童寻访事宜;1940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府字第898号”令,批准青海省湟中县祁家川5岁男童拉木登珠为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免于金瓶掣签,特准继任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2月22日,中央政府代表吴忠信与热振活佛一起主持了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1937年九世班禅圆寂,国民政府制定《十世班禅转世征认办法》,特派中央委员札萨喇嘛洛桑坚赞主持转世事宜;1949年6月3日,代总统李宗仁签署命令,准许转世灵童宫保慈丹免于掣签,继任为十世班禅,国民政府特派代表关吉玉在青海主持了十世班禅坐床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