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在财政、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农民、下乡人才下沉农村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振兴乡村发展。
《意见》提出,要完善提升乡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依照“多规合一”做好乡村产业、村庄人居环境、农业配套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为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等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全省共享农庄、美丽乡村重点建设计划,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拓宽社会智力支持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对农村居民贷款10万元及以下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落实土地与房产等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增强企业投资经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