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德国乡村竞赛计划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我国也可以采取乡村竞赛的方法来带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在乡村建设方面的透明度不足,缺少相应的交流平台,如果建立乡村竞赛制度,可通过竞赛来推动乡村的建设,并通过这个平台来增强乡村之间的交流,宣传获奖乡村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重视。
1.明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我国各地农村差别很大,贯彻党中央的乡村振兴总目标,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因此,借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经验,可以通过竞赛计划的主题确定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竞赛计划的主题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目标,以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三个目标任务的指导下进行设计。
同时,在这一总体要求的指导原则下,鼓励乡镇政府和乡村居民参与到对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的构想及实际营造过程中,并通过村民自主性提案等形式,提高农民自发参与的意识,从而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明确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
2.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法规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的基石。我国需要制定完善面向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如针对乡村地区土地利用和整理、建筑景观规划、产业规划、生态文明规划等制定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各省市地区可以制定相应的《乡村振兴管理办法》,为实现各地区乡村振兴“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而在乡村竞赛的过程当中,一方面可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要求和规划,各相应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在最后的评选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设定评分的比例标准,如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乡村可适当侧重对生态宜居的考察,提高生态宜居在评分时所占总体分值的比例,对于有历史文化的乡村可适当侧重对乡风文明的考察,提高乡风文明在评分时所占总体分值的比例。
3.鼓励动员各方广泛参与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可通过乡村竞赛制度增强农民乡村振兴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和响应。为了鼓励各方广泛参与乡村竞赛计划,乡村竞赛可采取分级竞赛。
通过层层晋级的流程,制定“县级———初赛”、“省(市)级———复赛”、“国家级———决赛”三级竞赛流程,并依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构建我国乡村振兴项目系统的选拔机制。
乡村竞赛可3年举办1次,各级地方根据乡村的数量和规模确认每一级参赛乡村的数目与获奖乡村数量。不强制所有乡村参赛,获奖的乡村在规定年限内不重复参赛,使各个乡村都有机会参与竞赛,为不同地区的不同乡村振兴项目搭建起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同时,借助乡村竞赛制度平台,对参赛的乡村通过荣誉奖励的方式予以表彰,并宣传获奖的优秀乡村,介绍其成功的经验,广泛号召各乡村学习获奖乡村的优秀做法,形成良性的乡村建设循环,从而推动我国乡村振兴的全面开展。
4.组织成立专业评审团
我国以往新农村建设存在着村民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可以借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经验,以评审团制度保障乡村竞赛计划的公平公正。基于此,乡村竞赛计划需要组织可以保障公平的专业评审团。在评审团的成立过程中,首先,政府应起到一个统筹全局的作用,为乡村搭建起公平、公正的参与平台,各级部门要积极动员各地区乡村参与竞赛;其次,整合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组成评审团,多元化、多角度、独立客观地对参赛乡村进行评审;再次,构建乡村社团、社区工作坊等方式,为村民提供意见收集及传达的交流平台;最后,引入专家提供技能培训,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增强其自主参与乡村建设、项目评审的积极性。
5.以评审内容带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村竞赛的评审内容可以为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指导作用。为避免以往新农村建设中所出现大量无序建设、不符合乡村实际需求的现象,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类似“发展构想与经济创新、社会文化生活、建造构成与发展、绿色构成与发展、景观中的乡村”的评审项目内容,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及生活富裕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乡村生产、生活及生态“三生合一”的建设路径,全方位指导乡村振兴。
此外,由于各地区乡村建设特色不一样,在具体的评审项目内容中,可依据相应情况调整项目内容及其所占比率,使之符合乡村自身的发展条件,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模式,预防出现评审内容不切实际、一刀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