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激发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作用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9-02-19 09:42:03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杜强
核心提示:乡村是生产、生活、生态等多功能综合区域。乡村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的乡村表现最为突出。

  乡村是生产、生活、生态等多功能综合区域。乡村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的乡村表现最为突出。中外历史经验表明,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乡村振兴关乎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果断作出了美丽乡村建设的战略决策,将美丽乡村建设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点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顺应了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为平台,在全省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迄今全省已有三分之一以上村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美丽乡村


  由于美丽乡村建设是涉及经济、社会、环境、基础设施、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巨大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农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出现了主体性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三个方面。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激发主体性可以使人自由地、自觉地、充分地、快乐地发挥聪明才智,主动去改造客观对象,从而达到理想的预期目的。农民是农业的主体,也是乡村的主人。农民是美丽乡村建设最大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应该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到美丽乡村建设中来,奠定雄厚的群众基础。可以说,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关键因素。充分激发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全省和全国美丽乡村建设现状看,一些地方的乡村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相对不高,其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一是观念认识存在误区。一方面,美丽乡村建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事业,由于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宣传发动工作不够充分、细致,导致农民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容缺乏足够了解。另一方面,在一些乡村,对村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农民失去主动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热情。还有一些农民安于现状,社会责任意识弱,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二是能力水平限制。一方面,许多乡村文化程度相对高、综合素质能力相对强的青壮年农民大多选择离土离乡打工创业,留下来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综合素质能力相对不高,他们对美丽乡村建设事务参与态度不一。另一方面,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大,仅靠政府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投入远远不够,导致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缺口要通过村财投入和农民自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村,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也不富裕,呈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三是美丽乡村建设主力军流失,留下来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这些留守群体主动参与意愿低,难以承担建设美丽乡村的重任。四是一些地方“村两委”的能力比较弱。由于青壮年大多离乡进城打工创业,能力比较强的“村两委”候选人流失严重,一些乡镇村两委干部素质参差不齐,班子的整体能力水平不高,战斗力较弱。五是村集体经济薄弱,许多“空壳村”建设资金短缺。六是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工作粗放。在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与落地过程中,没有充分征求、听取、采纳村民的意见建议,照顾合理诉求等,出现规划“不接地气”、代替农民作决定的现象。


美丽乡村


  充分激发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作用,应贯彻落实中央“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环境,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尊重农民主人翁地位和权利,解决好农村“空心化”“空壳化”问题,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才能充分激发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顺利完成到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到2035年,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的目标。


  要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是激发农民主体作用的前提,满足农民的合理利益诉求是发挥主体作用的动力。农民是乡村的主人,最熟悉乡情村情,最了解自己的利益需求。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话语权、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让农民充分表达对美丽乡村建设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可行的应积极回应和采纳。这样才能集中农民的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以主人翁身份投身美丽乡村建设伟大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要加快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留住和吸引农民回乡建设美丽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是指导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依据。而产业兴旺是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农民主体作用能否得到充分释放的动力源泉。要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不同村情选择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开辟致富路径,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利用电商、“互联网+”等手段,开拓特色优势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做大做强村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留住和吸引农民回乡建设美丽乡村,推动美丽乡村可持续发展。


美丽乡村


  要硬软环境改善兼施,营造美好家园。当前,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些地方比较重视裸房改造、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设施修建等硬件设施环境的建设改善,对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关系到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的软环境建设,投入相对较少。而软环境恰恰是农民最关心、最在意的。因此,美丽乡村建设,要纠正偏重硬件设施建设改善而忽略软环境建设改善的倾向,不断推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不断缩小和消除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要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责。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强弱和履职情况直接决定本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状况。因此,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准配强村两委班子,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要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的权力边界,真正让农民唱主角。在顶层制度设计基础上,政府和村两委要做好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的宣传、解读,在充分征求农民的合理意见建议中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加大政府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力戒工作上的越位、错位、缺位,避免美丽乡村建设沦为“形象工程”。村民应增强主人翁意识,摒弃依赖思想,牢记“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正确行使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事业,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促进乡风文明;持续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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