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三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最大特点就是对十九大“乡村振兴”这一全新提法,做出了系统性发展指导意见:“乡村振兴”是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样目标?拥有什么样的标准?是新时代三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振兴八大禁项
一:”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外,各部门一律不准再组织其他检查考评”
解读:扶贫脱贫不是做样子,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制造“文件垃圾”“数据垃圾”,检察权考核权上收,代表着中央要的是实干,实效,不要“资料政绩”。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解读:根据一号文件提出的乡村振兴阶段性任务是:“2020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从中,可以看出,乡村振兴要的是一个可以良性运行、系统化运作的发展路子,而不是盲目大跃进。站在国家宏观发展视角来看中国有4万多个镇和60多万个行政村,样板先行的思路是针对有发展实力地区的,更多的村镇一方面可以参考样板地区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更应关注本地实际特点,量力而行。
三:“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解读:地方政府在资金层面推动乡村振兴的正确思路应当是聚焦公共财政机制和高效利用财政金两大手段,而不是变相举债,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用政策引导和用财政金吸引、撬动更多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流向乡村。举债融资行为是方法之一,但必须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规违法变相举债。
四:“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
解读:严禁“工业”病,严禁“城市病”,乡村振兴能引进不环保的重工业,不能忽视乡村特色盲目追寻城镇化。一方面因为乡村是生态净土、农业更是解决全国人的口粮问题必须保护,另一方面,我国60万个建制村,绝大多数缺乏环保设施“垃圾只能靠风刮,污水只能等蒸发”,可以说我们的乡村有的是大片净土,但绝没有工业污染的“承载力”。
五:“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解读:严禁“变相掠夺”农民根本权益:引资可以,但严禁富人资本侵害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流转,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都在日趋完善,例如,国土部出台,首批13个试点城市后,宅基地可以“三权分置”,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则放活;但同时,宅基地要经过确权。这些政策,一方面都为资本进入乡村提供了更明晰的可能性和管控大标准,另一方面,更要注意的是大原则是不变的——要解决的是农民脱贫的问题,不是“富人致富”的问题。
六:“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解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可以入市,修建租赁住房,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必须要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买卖需要一定的前提和程序。
七:“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
解读:近年来,探索引资下乡的过程中,尽管有的地方取得了良好成效,仍然存在不少下乡资本乱象:土地流转出现纠纷,流转土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等。引资下乡不能变成“资本的圈地运动”,集体资产不能被少数人或者村集体之外的资本变相侵吞,下乡资本必须真正服务农村。
八:“防止脱实向虚倾向,严格管控风险,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
解读:资本进入乡村除了土地流转问题外,也有涉农项目烂尾,投资方“跑路”的现象存在,在乡村振兴中,要引入社会资本,更要严控金融风险,把乡村金融用在刀刃上,要定规矩、明底线,更要在源头把控好项目出品,关注如何打造好项目的问题。
在宏观战略层面,不论是从政策、土地还是金融哪一个角度考量,出发点都是保护和振兴乡村,解决”三农问题“。在微观操作层面,打造田园综合体项目,是资本进入乡村,帮助乡村的振兴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