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随着城镇化的激进发展,房地产蚕食了越来越多的乡村古建筑,众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古建筑毁于一旦,再也无法重现。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很显然,“美丽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既包括自然生态,也应包括文化生态。文化生态是人类文化与其产生、发展的环境要素一起构成的复杂生态环境,它通过人的行为方式来体现。这就是说,“美丽乡村”不但要有生态内涵,也要有文化内涵,既要美在环境,也要美在文化。
村落文化是国人传统生活方式和生活情怀的载体。每个村落都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单元,它们是文化的载体,有大量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群落、桥梁、庙宇和祠堂等,还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生产生活、婚丧嫁娶、商贸集会、节庆祭祀、信仰崇拜等民俗,神话、传说、谚语、歌谣等口头传统以及民间工艺、美术音乐、戏曲舞蹈等等。
这些有形无形的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就是乡村的文明之魂,它们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审美价值,最重要的是具有精神价值,蕴藏着独特的民族精神。
乡村古建筑作为能够集中体现传统文化价值的载体,无疑是在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体培养和形成文化自觉的最好的资源和平台。古建筑是人类遗产的实物表现,是一种凝固记忆,具有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从这个角度看,这些古建筑都是“美”的。
可是,在激进的城镇化过程中,乡村古建筑保护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城镇规划中民居保护观念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一些地方不注重城镇特色和文化,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使得特色古建筑被一些单调的现代建筑所代替,一些有价值的乡村古建筑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二、城镇建设缺乏“创新发展”意识。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城镇化应保持因地制宜的特色。在我国,“千城一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规划设计中,还存在抄袭、模仿、复制等现象,布局雷同、风格相仿的城镇街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显著的位置,使城镇中一些独具特色的古建筑被单调的砖瓦房所代替,小城镇因此丧失个性。
三、建设用地供求矛盾突出。城镇建设不得不向古建筑要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加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由于人多地少,导致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得不向古建筑要地。各地大量拆除古建筑,在原地上修建现代化建筑,最终使古建筑大量消失,因此,民族文化资源也大量丧失。
四、城镇建设与民居保护资金分配不合理。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新型小城镇,城镇建投入逐年增加,但用于保护传统文化的财力投入严重不足,古建筑的修缮、日常维护等经费难以到位,
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低,可用财力有限,传统民居保护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同时,城镇建设为追求大规模、大气派,占用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古建筑保护的启动资金进一步减少。这些不利因素导致不少有重要价值的民居因缺少保护和修缮的资金而消失。
五、居住在古宅中的农村居民大多数是低收入或因病致贫的农村弱势群体,受经济收入等因素的制约,也无力保护和修缮古建筑。目前各地的补助标准较低,还不能激发这些居住户对老宅的维修积极性,由于这些住户、业主的保护意识不强,不少古民居内随意堆放柴草和垃圾,电线老化严重,使得老宅的消防安全隐患极大。这些都成了古建筑保护的致命伤。
六、农村整体农房改造也是古建筑面临消亡的重要原因。有关专家在研究中发现,因城镇化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少村子面临着全村被拆除的命运,祠堂、寺庙也被拆除,农民住进了与现代城市高层住宅一样的新民居。这种旧村改造,将使除了受国家文物法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外所有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全部消失。
当然,乡村古建筑的消失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一方面,由于人力、资金、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大量古建筑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古建筑的设计无法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古建筑沦为发展“绊脚石”。
可见,乡村古建筑保护和城镇化风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乡村古建筑因为缺乏有效保护而渐渐走向“死亡”的边缘已是普遍现象。乡村古建筑保护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个人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