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从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巨大转变,许多乡村开展了新农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一些文化标志被清除,大量文化记忆也随之消失。这种做法人为地将两种文明割裂开来,不利于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我们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尽可能保护好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载体和环境。
我们应按照“彰显区域特色、体现农村特点、传承优秀文化”的要求,将历史文化村落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建设成为美丽乡村的典型代表。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村落,是全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手段。不少历史文化村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发展比较滞后,基础设施落后,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较差,简陋的居住环境与人们现代的生活方式不相协调。
要改变这些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就必须全面开展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部分村落环境“脏、乱、差”,部分村民生活“苦、贫、穷”的状况。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村落,是加快推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历史文化村落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代表着亲近自然、回归传统的生活方式,非常适合作为旅游休闲目的地。
在旅游开发中,如果能够有效地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的本来面貌和历史文化,并将其中优秀的建筑文化、道德文化、家教文化呈现给游客,把保护的理念传递给游客,这种旅游开发就会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应充分挖掘历史文化村落中所蕴含的审美价值,科学、有序、适度地进行旅游开发,努力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乡村古建筑是村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承载着独特的时代特征、人类生活的印迹。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应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点,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一个亮点。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避免“千村一面”,就不能抹杀古建筑等农村特色。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各级政府在旧城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切实提高对古建筑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同时,还要增强全民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让全民积极地参与到古建筑的保护活动中来。
建立古建筑保护责任制,要充分利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三级保护网络,加强日常安全保护巡查。为避免古建筑在城镇化进程中遭到破坏,在规划上应采取离开旧城镇,开辟新区的建设思路。建设规划设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力度,使新建房屋与传统民居的格调相统一。
对传统民居的修建,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在改善居住环境的情况下,总体上保持古民居的建筑特色。政府部门对保护和修缮古建筑有功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同时,严厉打击盗卖古建筑及其建筑构件的不法行为。
充分开发特色古建筑这一旅游资源,以旅游带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以古建筑的旅游价值置换民间资金,以民间资本来保护维修古建筑”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对民居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
文化是灵魂。“美丽乡村”建设如果缺少了文化内涵,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建设“美丽乡村”不能仅仅停留在做美做靓村镇的外观上,还应深入挖掘各地的文化内涵,以先进文化建设影响农民,从而提高农民的素质。
从这个意义上说,乡村之“美”,不仅表现在村镇的外观上,而且更应体现在人们的内心深处,体现在人们的人文素养上。如何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让它们成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重要推手,这一课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乡村古建筑的多重价值,把古建筑保护、修缮与利用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任务之一,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从而努力打造出一批体现历史文化积淀的特色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