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宿的兴起,一些城市小区成了民宿聚集地。一些城市地理位置优越的小区内都有民宿,甚至有的“网红”小区内有民宿近百家。发展民宿业初衷是盘活闲置住房资源,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有效利用城乡资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民宿出现的扰民和安全等方面问题是民宿发展过程中相关标准和监管措施缺失造成的,加强城市民宿监管势在必行。
民宿划分标准缺失。目前关于民宿的概念和划分标准无论业界还是学界都没有准确统一的说法,各地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对民宿管理范围提出新的划定,但并没有对民宿的类型进行划分,而且偏重于对于乡村民宿的发展,对于目前在各大互联网民宿平台上热卖的城市民宿显然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给民宿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民宿监管立法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宿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推动了民宿产业的合法化;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家露营、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是以鼓励发展为主,但没有监管的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近年来,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省市陆续出台了关于民宿管理的相关办法。虽然各地以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形式试图规范民宿产业发展,但目前的着力点依旧在乡村民宿,而忽略了城市民宿的监督管理。
民宿监管的主体缺失。民宿的经营管理涉及治安、卫生、消防、税收、旅游等多个部门监督管理,然而这些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于民宿的监督管理也没有形成联合联动机制,使得民宿监管主体不明确,处于谁都能管而谁都没有管的尴尬局面。大部分城市民宿的经营者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备案,因为房屋产权性质、建筑结构、消防规定等问题,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相关手续,使得城市民宿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民宿监管主体不明确,使得民宿监管只能处于被动监管状态,只有当民宿出现相关投诉、举报或安全问题时,才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如果不是重庆某小区的业主集体诉讼,可能小区内的300多家民宿还继续以“网红”形式存在;如果不是成都某小区百名业主集体维权,小区内民宿不会被有关部门取缔。监管主体的缺失不利于发挥引导规范作用,会导致民宿经营投机行为泛滥,制约民宿产业的健康发展。
违法经营惩罚机制缺失。虽然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关于民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一定问题。很多城市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相关纠纷和扰民情况,处理方式一般比较简单,处理过后民宿依旧正常营业。很多民宿经营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导致民宿违法经营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终导致城市民宿市场管理混乱。
城市民宿数量众多、布局分散、类型复杂、经营者情况多样、安全问题凸出,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明确民宿的行业准入范围。区分城市民宿与乡村民宿划定,针对不同的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制定民宿工商注册管理办法,放宽名称核准要求,允许将“民宿”作为行业特点在名称中使用;将民宿纳入“经营范围与方式”。建立对民宿经营进行有效的备案、准入、管理制度。完善民宿准入制度,需要对民宿准入经营的要求做具体说明,包括民宿房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装修、安全性能等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可准入。
二是政府监管与社区自治并举。建议管理部门建立关于民宿发展的法律法规,健全民宿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等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公安、卫生、税收、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治理民宿产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区组织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从社区自治的角度鼓励民宿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是加强民宿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目前城市民宿的客户大部分都来自民宿订房网站。因此要加强相关民宿订房平台管理,加强对民宿资质的审核管理,加强房东和住客的身份审核,加强民宿经营者信用管理,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和手段,严把民宿的安全关。
民宿已经成为住宿业的一种新兴模式,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不同住宿产品的需要。如何对城市民宿进行有效监管,使其健康良性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和业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