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各朝代的寺院经济兴衰史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9-12-21 13:19:20  来源:大历史的小切面
核心提示:寺院是各宗教进行宗教传播与活动的场所,寺院经济是各宗教传播过程中的物质基础,因此是伴随着宗教的产生而出现的的。寺院经济是以一种寺院为中心封建地主经济形式,寺院经济的起源与发展都与佛教的传播密切相关。

  寺院是各宗教进行宗教传播与活动的场所,寺院经济是各宗教传播过程中的物质基础,因此是伴随着宗教的产生而出现的的。寺院经济是以一种寺院为中心封建地主经济形式,寺院经济的起源与发展都与佛教的传播密切相关。


  佛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传入内地,先是在王室皇族、贵族、地主等上层社会中有所扩散,并未在广大知识分子以及农民中产生广泛影响,在大城市中,屈指可数的佛寺主要是供西域来华的僧侣和商人们参拜。从后汉开始,直到东晋,佛教才在汉地植根勃兴,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壤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


  魏晋南北朝时期,逢魏晋玄学思潮兴盛,社会动乱,佛教得到了与汉地文化契合亲近和在汉地社会各阶层扩大发展的机会,逐步演变成“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的宏大局面。此后统治阶层的大量赐田,佛寺的兴建,导致了以田产为主体的寺院经济膨胀,为佛教的盛行及其宗派的形成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佛教寺院


  一、寺院经济产生的理论基础:佛教财富观


  佛教寺院的兴盛说明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信教群众的存在,寺院佛教的物化形态,是信徒内心信仰需求的物化表达。对佛教来说,寺院兴建是物质财富的积累。而对信教者来说,则是物质财富的精神性消费支出。


  佛陀创教之初,反对僧人积蓄财富,要求僧人托钵乞食,云游修行,以正涅槃之境。随着僧人队伍的扩大,游行乞食的制度难以实行,于是僧人固定居所—寺院也就随之形成。信众对寺院僧尼们的布施由日常生活用品发展到土地山林,从而形成了寺院经济。寺院虽然是佛教弟子念佛修行的场所,但它还担负着僧侣吃穿住行的供养以及生老病死的重任,这就有赖于寺院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佛教寺院经济的形成,尤其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现,突破了原始佛教禁止聚集财富和捉持金银的戒律。寺院僧人的存在必须有大量的物质财富作为支撑,为此对佛教教义进行了调整,既禁止僧人耽于物欲,又允许寺院聚敛财富。


  这样,寺院(代表僧众)积聚财富的行为取得了教义合法性。这种教义规定的直接经济原则是:任何个人不能侵吞私用寺院财产,否则会因为善恶报应变成牛、禽转生为寺院“常住”;“常住”是神圣而又圣洁的,因而可以将其用于投资世俗界。


  这两条原则从财富增殖和防止财富流失方面保证了寺院经济的正常运行,既坚持了僧人出家修行的个人最高目的,又保证了僧人的物质生活之需。寺院经济在今天能够继续存在,也主要是凭借了这两条佛教传统才成为可能。


  正是由于佛教在其理论中有着丰富的财富思想,所以寺院经济有了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佛教的价值取向从总体上说就是“普渡众生”,这就决定了佛教寺院在如何配置调动资源,调动多大规模和调动原则,都要围绕佛教的价值取向,这恰好就是佛教寺院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作模式。


佛教寺院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寺院经济的兴起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地主政权的建立和门阀政治的盛行,地主庄园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是我国地主封建制发展较为曲折的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地主阶级和地主经济部分地受到宗教的影响,特别是受到佛教的渗透,从而使地主阶级、地主经济的结构趋于复杂化,呈现出佛教寺院地主、寺院地主经济和世俗地主、世俗地主经济的封建经济结构。


  两汉之际,佛教初传,传教者多为外国僧人,主要由朝廷和西域商人供养。魏晋时期中国出家人者渐多,佛事活动转盛,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僧团,但寺院当时尚无固定的财产,僧尼主要依赖国家、官僚、富豪及百姓布施过活。


  东晋末年僧尼人数猛增,于是寺院内部开始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出身豪门的人士出家,也把社会上追求奢靡之风带进了佛门,更助长了僧侣贵族积聚财富的强烈愿望,佛教寺院的势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极盛阶段。


  佛教寺院的兴盛,为其经济实力的扩展开辟了道路。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财富,通过种种渠道如潮水般源源不断地涌向寺院,不但用来广造佛寺,而且使寺院财富的蓄积日渐增长。北魏时期,寺院已开始有了“僧抵户”、“佛图户”的存在,寺院于是产生了对农民的剥削,寺院经济也愈加发展。


  在世俗地主的倡导和扶植下,在自成系统的僧官组织的支持和卵翼下,寺院地主的经济势力得以确立并日益强大。南北朝的佛教寺院,大和尚都是贵族僧侣,寺院经济在他们的支配下,也如俗界世家贵族的私有庄田,另有众多净人、寺户等依附民和奴隶。南北朝时期,南方寺院“穷极宏丽”、“资产丰沃”,僧尼、白徒“常居邸肆,恒处田园”,甚至设库放债、受质纳物,寺院“侵夺佃民,广大田宅”极其普遍。


  寺院的上层僧侣日益由被动地接受世俗财产而转向主动地掠夺财产,寺院占有的财产和土地急剧增多,最终出现了以庄园形式经营的寺院地产—“寺庄”,从而标志着寺院已经发展成为以宗教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经济组织和宗教组织合而为一的实体,寺院势力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寺院地主和以“寺庄”为主要支柱的寺院地主经济。


  三、隋唐前期,封建王朝为维护统治对佛教的提倡,使得寺院经济畸形繁荣


  隋唐时期结束了中国几百年来分裂割据的局面,重建了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政治的统一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二次发展高峰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佛教走向繁荣提供了基础。隋唐佛教各项事业兴旺发达,除了社会历史原因以外,与帝王的大力扶植是分不开的。


  唐初,为调整统治秩序,李渊和李世民均制订过一些抑佛措施,甚至为提高家世门第,力图与老子李姓攀亲,特别扶持道教。但唐代帝王绝大多数是信佛、崇佛的,在他们的扶持下,寺院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唐初实行均田制,据《唐会要》记载: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


  寺院不仅有田产,而且还有免租免役的特权,再加上帝王的赐予和王公的施舍,寺院经济发展很快,并利用均田制破坏之机扩充庄园,驱使奴裨。实行两税法以后,寺田除得到政府特许,也要纳租,但僧人仍保留免除摇役的特权。


  隋唐时期,佛教寺院开始占有大量土地田产,经营土地,从事农业,成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大土地占有者。在封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标志是拥有土地,佛寺是宗教中心,又是思想文化中心,由于拥有大量田宅,佛寺经济力量极其雄厚,可以利用其人力物力,经营生产和商贸甚至信贷,因此它也起着经济中心的作用。


  由于隋唐时期国家护持佛教的政策,使佛教信仰在民间得到广泛传播,佛教宗派的渐次形成,以及世俗地主制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寺院经济的膨胀。与此同时,免赋役特权一直是封建统治者赋于寺院僧侣阶层的主要经济特权之一,自佛教传入中国到隋唐,寺院一直是百姓逃避赋役的渊蔽。


  当寺院较少时,占有土地数量不大,对封建国家的经济运行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寺院经济渐趋膨胀,就会和封建王朝争夺土地以及人口资源,而这将会引起封建政府的警觉。


佛教寺院


  四、唐中叶以后,寺院与封建王朝在土地、人口上产生博弈,逐渐走向衰落


  唐中叶以后,旧式寺庄体系被打击和约束,难以再有新的发展,但朝廷的抑制政策证明了寺院大地产在与王权的矛盾磨擦中取得长足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在封建王朝经济强制的压力下,个体小农难以逃避繁重的赋税,农民们宁愿忍受寺院的榨取,也不愿承受世俗地主的重重压迫。既然封建王朝和广大农民都需要佛教,寺院大地产的发展实际上难以遏制。


  在武则天至睿宗时期,诸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侵害百姓,两京寺庄大为膨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武后统治后期,捐献土地入寺之风很靡行,因此给社会土地问题带来了许多弊端,睿宗曾下诏禁止:“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收,外州给下课户。”玄宗也下诏禁止说:“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虽然限制的效果不知如何,但从几代皇帝都下诏限制可以看出,这种施舍己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经济利益了。


  唐朝寺庄的发展和寺院地主势力的膨胀,加剧了封建王朝与寺院地主的矛盾。朝廷在扶持利用佛教的同时,为稳定编民,保障赋课,对寺田实行检括,力图抑制寺院地主势力。开元十年初,朝廷有鉴前弊,特敕祠部:


  “天下寺观田,宜淮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官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已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已下,不得过五顷。”


  唐后期寺院地产的扩大和寺庄泛置,及无数编民避役投寺,再度加剧寺院地主与封建王朝的矛盾。会昌五年唐武宗发动废佛毁寺事件,是这一矛盾的大爆发,全国的寺庄体系,在这次法难中曾一度遭毁废。对于获得的寺田,朝廷将“腴田卖鬻钱送户部,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


  唐两税法实行以前,已有对寺院的税敛现象,两税法以后,寺院、僧尼又丧失了免纳正税的特权。中唐之后,僧尼、寺院经济方面的特权逐步丧失,寺院经济原有的畸形繁荣因为触动了封建国家的统治,最终遭到打压,寺院地主经济的膨胀已开始受到限制,并最终没能恢复往日的荣光。


  五、寺院经济相对世俗地主经济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原因


  兴起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隋唐的寺院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曾一度因灭佛出现过曲折外,它的发展大体上是平稳的,呈现出同时期世俗地主经济所没有的相对稳定。


  (一)封建统治阶级不断的扶持,无疑保障了寺院经济的稳定。南北朝以后各代帝王,基本都对佛教和寺院实行保护政策。只要寺院势力的发展不逾越底线,封建统治者往往给予寺院经济以更多的扶持,并且各代统治者在奉佛政策上基本是一致的和连续的。


  (二)寺院经济所特有的宗教外衣和集体所有制外壳,给寺院所占土地蒙上了一层神圣的灵光,因而寺院得以在对外扩展土地的同时,有效地防止外部力量对寺庄土地的侵夺。这样寺院地主既可通过各种途径增殖土地,又基本上不存在被吞并占夺的威胁。


  (三)从内部土地关系看,寺院土地没有私人继承权,避免了世俗地主析产继承的弊端。世俗地主家庭财产的继承制度往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子大析产,于是世俗地主的土地财产被化大为小,甚至几经分割而渐趋衰微。


  (四)寺院还享有免赋免役特权,在多数情况下,对土地、人口的占有并无限制,而世俗地主对土地、人口的占有却往往受到封建国家的限制。南北朝时期寺院僧尼有免役特权。僧尼大众“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当时如此众多的劳动人民拥向寺院作僧尼,作净人,甚至身为寺奴,就是为了逃避对国家的租调摇役。



  魏晋之时,寺院经济因为佛教的兴起而不断发展,由于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寺院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成为封建庄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隋唐前期,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对寺院采取扶持的政策,使得寺院经济日益膨胀,最终因为与封建国家争夺土地和人口,在唐中叶以后被打压衰落。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佛教作为维护统治的工具,是应该维护的,但是寺院经济会影响封建政府的经济利益,应该受到限制。宋元以后,统治者对寺院经济严格管理,就是为了防止人口与土地流入寺院,危害政府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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