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办科〔2020〕12号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有关农业大学,各省级农业科学院: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深度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科学配置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支撑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联盟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确保联盟围绕农业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环保需求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联盟建设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农业出路在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关键在科技进步,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乡村振兴离不开科技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业科技创新瞄准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创新。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把握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高效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深入推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面向乡村振兴主战场,聚焦乡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和人才培养等重点需求,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人才强的通道,加速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决策支撑。
(二)推进联盟建设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
联盟是在现有科技管理体制下,探索农业科技协同攻关的重大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打破各专业、学科、区域和单位界限,形成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布局,培育多元创新主体,构建一流的学科和团队,建成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积极性的共建共享共赢平台,最大限度激发涉农企业以及中央、省、地市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热情,加快解决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农业重大科技和产业问题。
(三)推进联盟建设是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效途径
联盟通过创新任务牵引、资源共享、实体运维、市场驱动等机制,打通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通道,补上科技成果集成孵化、转移转化的短板,有利于加快解决科技与产业“两张皮”、创新链与产业链价值链脱节等问题,促进科技、产业、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助力构建与农业科研特点和规律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相衔接、与建设农业科技强国目标相匹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重大需求和现代农业产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目标,坚持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激活各类创新要素,构建高效创新机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协同创新合力,加快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有力带动全国农业科技整体跃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产研深度融合,市场导向驱动。以产业问题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链布局联盟创新链,以联盟实体化、一体化等方式集聚科研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力量,形成全产业链、全要素、全过程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的格局,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质量效益并重,主攻目标聚焦。适应农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现实需求,聚焦专业性、产业性、区域性重大关键问题,为产业或区域发展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着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协同创新发展,多方齐力参与。充分发挥企业在联盟主攻目标、组织实施、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各环节的主导作用,充分依托科研院校源头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和人才智力支撑,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成果推广应用,形成各方面支持、多学科协同、全链条联合的产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加强引导激励,促进内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专项投入的撬动效应和社会金融资本的拉动作用,在联盟内部积极推动落实放活机构、放活成果、放活人才等激励政策,引导科技人员在院校与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兼职兼薪,促进最新研发成果在联盟内部快速转移、优先转化,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机制,打造有利于联盟健康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力争联盟建设覆盖农业领域的各个专业、产业以及全国各生态区域,形成创新效率明显提升、产业带动效果显著、区域问题有效解决、协同机制运行高效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发展格局。
——农业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推动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相应产业集群的质量效益竞争力显著增强。
——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区域农业重大问题的科技综合解决方案和技术体系,并在不同农业生态区域、不同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示范和推广,有效解决区域性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效率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农业科技文献和农业基础性科学数据等农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资源和农业微生物资源等农业生物资源要素共享效率,全面实现联盟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单元及试验示范基地的共用共享。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实现产业质量效益提升
集成熟化一批质量兴农、效益兴农的重大关键技术,瞄准优质农产品、绿色投入品、智能农机装备与智慧生产、现代渔业等领域,开展提质增效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一系列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联盟,助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二)聚焦绿色发展难题,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面向东北平原区、华北黄淮麦区、长江流域稻区、西北旱作区、华南热区及西南喀斯特区等不同生态区域的农业发展需求和生产问题,着力创建不同区域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加快构建区域重大问题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并进行定点示范与推广应用,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平台,提升农业种质、信息、大数据等科技资源全国“一盘棋”的共建共享效率。鼓励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科研院校优势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或实体化联合体。围绕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瓶颈制约和共性难题,充分发挥联盟学科交叉、成果集成、人才集中的优势,提供“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四、联盟的建设与管理
(一)联盟分类
联盟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制度,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包括专业性联盟、产业性联盟和区域性联盟。
专业性联盟是指围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的创新联盟。产业性联盟是指解决重大产业发展问题、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紧密衔接的创新联盟。区域性联盟是指通过协同解决区域重大关键问题,促进区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联盟,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开展协同攻关而成立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二)联盟创建
除政府部门外,凡承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认可联盟定位、职责及义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均可提出创建联盟的申请。
1.建设条件
(1)专业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方面具有深厚积累。
(2)产业性联盟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条件平台及发明专利等方面,在全国具有显著优势,或在本产业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或国际竞争力。
(3)区域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我国主要农业生态或生产区域重大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级联盟以省级农业(农牧、农林)科学院、涉农高校牵头组建,重点解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问题。
2.建设申请
(1)各拟组建联盟牵头单位严格对照建盟条件,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盟办”)提交联盟创建申请,通过联盟办形式审查后提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秘书处审核。
(2)通过审核的联盟与联盟办签订联盟创建协议后开展试运行。创建协议应有明确的创新任务、创新目标、创新团队、创新资金和考核机制,并提出核心任务评估指标。创建协议及相关材料须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备案。
(3)各联盟要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执行机制,明确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4)试运行期间的联盟,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创建协议相关条款。
(三)联盟管理
联盟办按照创建协议,对各联盟的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1.联盟评估
(1)联盟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联盟章程和创建协议等,对各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试运行联盟组建两年内须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认定、整改和退出三类,并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理事会审议。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联盟将视为自动退出。
(3)通过评估的联盟,由农业农村部发文予以认定,并纳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序列正式运行,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认定联盟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每年底须向联盟办提交建设运行进展报告。
(4)经评估退出的联盟,不得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称和标识。
(5)经评估需整改的联盟,一年后须参加下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认定或退出。
2.联盟机制
(1)运行发展机制。联盟应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以强化深度协同协作、提高共建共享效率、推进联盟实体化运行、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为核心目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联盟高效运行机制。
(2)利益保障机制。联盟协同创新产生的成果(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知识产权)应按照联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归属、使用许可和收益分配办法执行,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3)开放合作机制。联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定期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将联盟通过协同攻关形成的各类成果向联盟外扩散。
五、保障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联盟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联盟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联盟建设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联盟牵头单位所在地方或单位要健全联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本地本单位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二)加强支持保障
鼓励联盟根据其定位与使命,通过牵头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联合申报、或成立实体化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专项支持,或承担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委托任务。引导和鼓励联盟内企业加大研发、孵化、推广投入力度,发挥主导作用,并吸引其他社会力量、金融资本共同参与联盟建设发展。
(三)加强典型引领
及时总结、积极推广联盟建设发展的新成效、新进展和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联盟建设发展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壮大一批联盟发展的新标杆、好样板,认真总结提升,加强观摩交流,广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联盟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带动产业或区域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