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疫情席卷全球,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一年,是乡村振兴战略要取得重要进展的第一个时间点,乡村振兴战略迈进新时期。
实现乡村振兴关键是解决“人从哪里来”“钱从哪里来,又该怎么投”“地往何处流”的三大问题。
一、返乡入乡创业群体是“人从哪来”的重要动能
返乡入乡创业群体成为重要动能,成为解决“人才哪里来”的重要举措。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19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凸显了“人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经过3年至5年努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返乡入乡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迸发,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园、示范区(县)。
二、政府投入是激活“钱从哪里来,又该怎么投”的基础和引导动力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于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谋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第一,明确要求确保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
第二,农村金融要回归本源。
第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2018年9月,财政部出台《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二是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体系;三是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成效。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对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做出了安排部署。《意见》明确,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三、“地往何处流?”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突破方向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专门就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原则性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最新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就如何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做出了战略谋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坚决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平等保护经营者的土地经营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搞好确权登记。其次要深入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近年来,中央出台系列政策盘活农村土地。2016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确定了15个试点县(市、区))。2017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集体土地入市后,政府可直接参与分配流转中产生的收益,或者通过税收分享收益成果。试点中,政府按照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调节金,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政府还会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集体土地入市后产生的收益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等用途。在试点前,集体土地流对外转虽然被禁止,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催生了大量集体土地私下流转的现象,而这种私下交易信息透明度极低,常常会产生纠纷,不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根本利益。允许集体土地入市后,产生的收益无论是采用明确的比例分配给农民或者是折算成股份由授权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往往都是有章可循。入市流转的规范实施,保障了交易和分配的有序进行,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逐利性上讲,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从公开交易市场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实现同国有土地同样的权益。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加强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无疑将对建设用地供需失衡的情况有所调节,但是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用途问题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从目的性上来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目标就是为了合理利用集体闲置土地,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后用途应该统一,这样对社会资本才会有吸引力,有利于集体土地实现自由入市,有利于集体土地价值的体现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宅的保障性权利,涉及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首先要搞好确权登记。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和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对此类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都应该视为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造,要根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这些法律规定包括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87年的(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建造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视为合法建造,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次要深入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从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抵押担保、产权明晰、入市转让、有偿使用、自愿退出及民主管理”7个方面创新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也就是要给农民更多的权利,让他们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去处置他们的宅基地。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中央已绘就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每一项改革部署、每一个政策举措,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省市县各级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实施细则是国家政策能够落地实施的关键。土地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核心,应首先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基本框架: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