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瞩目的《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后称条例)提请三审。自6月1日《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山东、浙江、福建、天津等地近期已陆续公布地方性法规,促进乡村振兴。
四川版条例在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加强了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条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而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记者注意到,在对“城乡融合”作专章规定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监督检查”一章新增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规定。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