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特色小镇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围绕我省特色小镇基本原则、建设标准、清单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特色小镇建设操作规范。
特色小镇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新型发展空间。《细则》明确,我省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产业立镇、市场主导和规范发展4个原则。根据产业定位将全省特色小镇分为9个类型,分别是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和三产融合。要求立足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聚力发展主导产业。
聚焦行业细分门类,科学定位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注重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原则上不少于0.5平方公里。
《细则》指出,我省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全省特色小镇清单,重质量、轻数量,重实效、轻牌子,不搞地区平衡,不搞产业平衡,不搞创建“终身制”,有进有退、优胜劣汰,并强调,对出现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房地产化倾向严重、逾越生态保护红线、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等问题的特色小镇直接淘汰。
在政策支持方面,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特色小镇用地规模和布局,以确保我省特色小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省内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建设给予支持,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特色小镇建设专项基金,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建立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增加中长期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