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农业生产的血脉,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配水资源,对于一个农业国家而言至关重要。20世纪初,在甘肃敦煌鸣沙山千佛洞里发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修订的《水部式》残卷,共2600余字。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水资源的法律。《水部式》对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涉及水利设施管理、农田灌溉、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节约用水等。
唐朝时,用水力驱动的石磨即所谓的碾硙,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建造碾硙的投资比较大,所以一般都是由贵族或富商所建造,碾硙带来的收益自然也归他们所有。这些达官贵人们为了赚钱,在河道上大肆修建碾硙,影响到河渠水流的流向和流量,进而造成河渠阻塞或者,损害沿岸区域农业灌溉。
为了避免碾硙与农业灌溉“争水”的局面,《水部式》规定:“诸水碾硙,若壅水质泥塞渠,不自疏导,致令水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意思是说,建造碾硙可以,但是如果因为建造碾硙而阻塞了河渠,影响到了农业用水,还不加以疏导,最终导致更严重后果的话,政府会把给你的碾硙给砸了。
另外,《水部式》中还规定:“诸溉溉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著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灌溉。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旁渠疑有偷水之硙,亦准此断塞。”意思是说,经营碾磑要为农业灌溉“让路”,要先紧着农民浇地,然后才能开工。
从这两条法律我们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农业是最重要的产业,其他的经营活动都要给农业让路,决不能因经营而影响农业生产。
另外,古代经常出现争夺农业用水的状况,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水部式》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意思是说,处在农业用水上游的人,不能私自将水流引到自己的田地中,要用“斗门”来分配水资源。所谓斗门,其实就是今天的水闸,唐朝时的水闸都是由官方修建,私人不能建造水闸。如此一来,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就掌握到了政府手中,避免了人们私自抢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水资源公平、公正的分配。
除了用法律来管理水资源的分配之外,唐朝人还特别注意以法律的力量来督促人们节约用水。《水部式》中规定:“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意思是说,到了浇地的季节,官方应该监督人们节约用水,每个州县要派专门的官员去巡查,防止人们浪费水。
总的来说,《水部式》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唐朝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在1200多年前的世界上,能够注意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资源利用的顺序及水量的分配,其内容显示出较大的先进性。直到今天,我国现行的《水法》中许多内容都能在《水部式》中找到相似的概念,可见我国关于农业用水的管理理念,是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