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的鲜活载体,包含着丰富多样而又意蕴深厚的山水田园、民居建筑、风土习俗、手工技艺等文化遗产要素,是民间文化的“博物馆”、传统文化的“DNA”。在现代社会,传统村落不仅承载着中华民族历久弥新的历史记忆,而且维系着中华儿女最为浓郁的“乡愁”。
传统村落是村落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空间,在这个场域中,生活是基本逻辑,过日子是核心内容。长期以来,生于斯长于斯的村民以土地为根基聚族而居,形成了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的村落共同体,并在土地精耕细作的调适中构建了一套村落价值体系和意义系统——天人合一、代际继替、差序格局、礼俗秩序、耕读传家等,这是传统村落生生不息、绵延赓续的重要原因。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乡土中国”向“现代中国”和“城市中国”的转型过程中,迅猛的现代化、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不但摧毁了传统村落赖以生存的农耕经济基础,而且解构了传统村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村落民众的生计方式、价值观念均遭到了颠覆性的瓦解。这是传统村落在现代社会“形毁神散”的根本缘由,也是自上而下和由外而内的传统村落保护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原因。
传统村落不是固化的文物建筑群落,而是活生生的乡村聚落形态。在后乡土社会背景下,保护传统村落关键在于形成一种外源力量和内生动力相互协调、互促共进的良性动力机制,核心在于利用外源力量引领和推动村落民众充分利用村落特有的生态、产业、文化等资源要素,在城乡的功能交换和文化对话中,在经济上形成自我发展能力,在文化上掌握主导权,做到生活上有保障、就业上有门路、精神上有归属,重新聚合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落共同体,这样才能激活传统村落保护的内生动力,推动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
政府力量是传统村落保护内生动力的“激发者”。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一方面需要政府统筹考虑、系统规划,充分发挥其在传统村落的普查与保护名录认定、保护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保护监管与奖惩问责、宣传教育与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根本性的外源动力;
另一方面要不断改善和优化治理方式,通过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广泛参与机制、公平多样的利益分配机制、互惠共赢的利益协调与保障机制等,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改善和提升传统村落的道路、水电、通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有机更新传统村落的生态环境、村落格局、民居建筑、历史遗存、公共文化空间等聚落环境,让村落民众留得下、住得好,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初始动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主导者而非主体,否则传统村落保护一旦简单地异变为政府的一项任务时,单向度的、过度的保护就可能异化为输入性贫困,就会导致传统村落的内生动力日渐弱化,使原本的制度优势演变为制度劣势。
市场机制是传统村落保护内生动力的“催化者”。市场机制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法则,也是传统村落在城乡交流和互动中获得公平发展机会的逻辑起点。只有借助市场机制将传统村落的生态环境、历史遗存、传统农业、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资源禀赋特色化,以比较优势成功转化为特色农业、文化旅游、艺术创作、文化创新、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现代服务等村落经济新业态,并深度嵌入到区域性城镇生产消费体系乃至更大的市场之中,让村落民众借此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生活质量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才能催生出传统村落保护的强大内生动力。
现代村民自治是传统村落保护内生动力的“营造者”。传统村落是以礼俗秩序为根基的自治社会。针对传统村落空巢化和自组织能力涣散的现实境况,保护传统村落一方面需要不断吸收传统村落精英、返乡创业者、退休还乡者、村官、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外来投资者等多种社会力量,重构传统村落的社会结构和社区文化机制,让空巢化的传统村落具备自治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还权于村落两委、赋权于村落民众,让村落民众在村委会和现代乡贤的引领下,把现代村民自治与村落礼俗传统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传统村落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村落民众“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进而焕发传统村落的生机和活力。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传统村落保护内生动力的“重塑者”。村落文化是传统村落的精气神,也是村落民众情感和灵魂的归属地。要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引领,利用传统村落的水口、庙宇、祠堂、牌坊、戏台、学校等公共文化空间,恢复传统村落的公共文化生活,复苏传统村落的岁时节令、人生礼仪、草根信仰、手工技艺、音乐舞蹈等历史传统和文化记忆,不断优化传统村落的文化生态,重建村落民众对传统村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让村落民众在此找到生活的快乐、文化的自信和精神的归属,才能从根本上形成传统村落保护的持久内生动力。(文/中国文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