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故宫博物院科研处处长、研究室主任余辉研究员在北京会议中心委员驻地接受了本网的独家专访。
余辉委员认为,目前我国的文物收藏热与日俱增,社会公众的文物意识日益加强,持物者大多有请博物馆给予真伪和价值的判定的需求。
“因为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文物专家不可能提供社会服务,甚至在重庆街道出现持物的老百姓不得不请警察帮忙鉴定真伪的事例,可谓啼笑皆非。” 余辉委员说,一些不法分子或假冒专家趁机行骗,搅乱文物市场的秩序。一些大学、社会团体经过培训后,发放鉴定师证书,其社会认可度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余辉委员建议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整套对社会文物进行鉴定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一、 首先要确立文物鉴定师资格的认证制度。由人事部门认同的国家级文物鉴定机构商议出确认文物鉴定师资格的标准、培训内容(包括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和级别,使第一批真正有品德、有资格、有能力的文物鉴定师持证上岗。此后,由第一批文物鉴定师评审以后的文物鉴定师。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时成立相关的行业组织。博物馆在职、在聘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从事为私人进行有偿鉴定服务。
二、 文物鉴定师在获得证书之前,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网上公示,拒绝口碑不佳、缺乏信誉的备选者混入鉴定师的队伍。经过程序认可的文物鉴定师,应该在有关部门的人才库备案。
三、 文物鉴定机构应参照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鉴定事务所,聘请相关鉴定师对社会文物的真伪、品级、思想和艺术内涵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由该鉴定机构盖章生效。
四、 为摆脱鉴定中人情因素的干扰,文物鉴定师如果提出回避要求,可以不与持物人见面。
五、 对于一件文物的判断至少要聘请三位同行专家,鉴定师在鉴定报告上应签名,在鉴定事务所存档。
六、 鉴定师可以适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报酬的等级可按照文物的品级制定,不应按照文物的真伪制定报酬额度。
七、 在鉴定中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都应拍照留档,连同持物者的信息材料一并送交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实行对该文物的动态监控。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有资格认证系统,只有文物鉴定没有专业技师,社会公众往往要拉博物馆工作人员来填补这个行业的空白,这与博物馆为公共提供无偿服务的性质是相背离的。因此,建立一整套文物鉴定师资格认证系统(其中包括晋升制度),在国家级专业机构的指导下,以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是最佳的选择,以解决长期以来没有文物鉴定师的缺憾,乃当今社会与时代的需求和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