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模式
谈到目前世界各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模式,刘曙光称,世界各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国家主导的模式,一种是非政府组织的模式也即所谓的NGO模式,还有一种模式是商业打捞的模式。政府主导的模式主要是一些海洋强国在做,“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文化传统非常深厚,二是现在水下文化遗产丰富并在各方面开展工作较多。这些国家大多是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兴办一个主要的业务机构来开展工作,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环地中海这一领域,所以我们也把这一保护模式称为地中海模式,像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埃及、哥伦比亚和亚洲的韩国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方面都是这种国家主导的模式。非政府组织的模式主要在英国和美国等这种社会组织非常发达的国家。商业打捞模式可以泛泛的理解是发展中国家正在运用的模式,尤其是亚洲环南海的一些国家多数采用的是商业打捞的这种保护模式,如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等国就是运用这一模式。在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里面,欧洲处在世界领先的地位,英美这些国家也不差,其中美国是国际水下遗产保护方面非常活跃的国家。合作打捞这种模式是发展中国家运用的模式,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在水下遗产保护这一块我们采取的是一种国家主导的模式,只不过中国这个国家主导的模式和地中海的一些国家相比,目前在规模、程度和水平上还达不到他们那样的水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存在的意义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和海洋权益的维护推动了相关条约的出台。刘曙光介绍,水下文化遗产自身突出的特殊性使其很早就被国际关注,从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有关机构就在探讨如何推进水下文化遗产方面的工作,世界各地也在不断地发生水下文化遗产的利益上或是其他方面的一些冲突,因此,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首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按照当时的约定需要20个国家签署以后公约才能生效,所以直到2009年这一公约才正式生效。刘曙光称,文化遗产的公约的生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改变了全球水下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格局、发展的速度以及发展的方向。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已经加入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加入这一公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政府签署文件,一国一旦加入就是公约的签约国,还有一种是NGO的方式,由教科文组织来认定某一机构比如说英国海洋考古学会是公约认可的专业机构,那么也就代表这一机构的所属国也加入到这一公约里了,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2个国家加入了这一公约。
中国为何还未加入水下遗产公约
我国对“水下”的关注也有二三十年的时间了,为何到现在还没有加入水下遗产公约?刘曙光介绍,我国一直是积极支持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制定的;我们对公约的许多主张如反对商业打捞等也是赞同并执行的。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对文物的归属权甚至国家的主权,采取了一种非常宽泛的规定,它不像陆地文化遗产那样强调某一遗产是哪个国家或哪个民族的,在水下文化遗产领域采取的是一种模糊的宽泛的概念,因此与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水下文物条例的规定有所冲突。比如说我们的水下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历史上属于中国的船只在国外的海域被发现,那么这个船及船上的文物就属于中国。但是按照现在水下公约的规定,发现国在水下遗产归属方面具有优先权,而且它不是很强调该遗产历史上是属于哪个国家的,除非是军舰和飞机等这些用于军事方面的遗产才强调原始国的权利。刘曙光称,中国要想加入水下公约,必须修订国内的相关法律。另外,水下公约强调发生纠纷要向国际组织寻求仲裁,这一规定也和中国的做法不太一样,中国一贯的主张是当事国一对一的协商,这也和公约的精神有所冲突,因此目前我们在加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虽然现在中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很受国际的关注,但是我们还不是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在扮演的还是一个很抢镜头的看客的角色。
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刘曙光表示,虽然没有加入水下遗产公约,但中国已经开展了许多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在泉州的滩涂上挖了一艘沉船,到八九十年代以后在沿海地区的水下考古调查的挖掘,一直到现在我们对南沙群岛开展的水下考古调查,无论是技术上还是理念上,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目前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刘曙光称,在日常生活当中,人们对水下考古、水下文物和水下文化遗产之间的界定不是很明确。很多人认为水下的文化遗产主要是关于一些考古的东西,但在他看来主要的应是水下环境和遗物保护的问题。他称,大家都很关心在哪儿又发现了沉船,捞起来多少瓷器,还是很偏重于物质本身,而对于大量的水域航道、码头遗址和海洋文化相关研究与调查却并不太被关注,这既与我们的工作、研究和宣传不够有关,也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缺乏海洋文化传统等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