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被称为瑕疵不担保声明。于是,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的拍卖行正处在大浪淘沙的阶段,现在的文物拍卖企业发展很迅猛,但可以征集到的文物与艺术品很有限,大多数的成交额是由一些主流的拍卖企业完成的,更多的企业一年都可能举办不了一次拍卖,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假拍与拍假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引发重重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文物艺术品行业乱象丛生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王凤海称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存在一些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而且存在着很多问题,不然也不会引起诸多诟病。但是引起这些问题的根源到底在什么地方呢?王凤海认为并不是像人们表面看到的,是因为拍卖法的第六十一条的第二款,拍卖企业不保真造成的问题,而是因为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引起的:
一、信用体系需完善。目前中国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待完善,如果我们的信用体系不能完善的话,中国的拍卖业将很难再上一个台阶。为什么呢?王凤海讲了一段故事,提及他在美国考察的时候,与美国拍卖事理协会的理事长交流时,问这位理事长假如一个人买了画不付款怎么办?这位美国人表示无法理解,在他的观念里,若不想要为什么买呢?买了之后又为什么不付款呢?而恰恰在中国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中国的拍卖市场、文物艺术品行业将很难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二,服务性质需改变。在此,服务指向的不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是服务业的服务,指向的是我国政府部门的服务,目前我们国家的政府更倾向于管理型政府,众所周知,管理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权利,有权利就能管理,而服务靠的是什么?服务靠的是能力,有能力才能服务。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不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的话,我们的市场经济将不会得到充分的发展,不会非常完善。不仅对文物艺术品,对各个行业的发展都会带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