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最近几年网络比较热的词儿,“拆迁”一词无孔不入,天下百姓也是谈“拆”色变。不过话说“拆迁”这词儿还真不知最早始于何时何地的,查阅史料发现违章建筑和拆迁的事儿却是古来有之,但古代对于“强制拆迁”却有相应的处罚的。中国文物网就“古代强制拆迁未对等补偿”问题专访文化学者、古代房产研究专家李开周。
谈到土地征收,著名文化学者李开周说民国于1928年专门出台了一部《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但这部法律定的很粗略,就是从程序上对拆迁做了一些规定。那时的拆迁都是政府出面,开发商还没有直接参与的权力,不像现在开发商可以受政府委托,能把拆迁补偿工作全部完成。民国时不管是拆房还是征地都叫“征收”,还没有“拆迁”这个词。民国政府搞征收,得先成立一个土地征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允许业主派出一名代表参加,财政局、土地局和警察局各派一个代表参加,大概四、五个人组成一个土地征收委员会。土地征收委员会对补偿标准和拆迁程序等相关事宜制定出一个框架,然后将之公布于众。若是老百姓看后反对的话可以去法院或者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调整补偿标准。
对于暴利拆迁,李开周说《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没有特别规定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中国古代不像现在专门出台民法、刑事、刑法来处理拆迁事件,法律体系不像现代那么全面。古代一直走判例法的路子,即一个案子出来,当地官员会给一个判案的结果,若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子后来者都会用沿用这一判例结果。如果有许多相似的案子出来后,地方官却不知该如何判的话,那么就由大理寺或者皇帝亲自给出一个判断。唐朝、宋朝、明朝、清朝都用判例法,判例法不属于大陆法系而属于海洋法系。
判例法积累的多了就能形成一部法典。一般当一部法典出来的时候,这个法典就已经失效了,因为法典记录、收录的都是过时的判例法,只不过给后人提供一个研究当时或是上一代的判例的参考。比如说我们研究唐朝的法律,有一部法典叫《唐律疏议》,这部法典反应的不是唐朝的法律而是隋唐法律;研究宋朝的法律,有一部特别浩大的法典叫《宋刑统》,但它反应的却是唐朝的法律;研究明朝的,有《明代律例汇编》,明朝中后期形成的律例汇编反应的是明朝初年的案例,而不是明朝中后期的;到了清朝,有《大清律例》,但《大清律例》却是在清朝快灭亡时才成熟,反应的当然是清朝初年的事儿。
李开周说研究当时的律法对强制拆迁的处罚可以从《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管窥一二。如《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妄认盗卖公私田”条设立了“盗贸、盗卖公私田”罪名。按疏议的解释,“盗贸”指“私窃贸易”,“盗卖”指“盗卖与人”;并且,“盗贸易者,须易讫;盗卖者,须卖了”,在行为上须以既遂为要件。此“盗贸”或“盗贸易”应是以物易物的情形,即是对等补偿的。《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在官侵夺私田”条疏议云:“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准上条‘贸易’为罪”,物物相易为贸易,可为旁证;至于“盗卖”,是指用货币支付的情形。不管怎样,唐代法律禁止盗卖公田及他人的私田。按照《宋刑统》规定,凡以官府的名义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者拆迁老百姓的房子,而没有对等补偿(对等补偿即按照实物补偿--拆地补地拆房补房,不按照市价走。)或是补偿低于市价者,要处以“在官侵夺私田”罪。“在官侵夺私田”罪规定侵夺一亩以内,受杖六十;超过一亩,受杖七十;三亩以上,杖一百;超过五亩,徒一年半。法律规定到是挺严格,但是始终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去执行。如宋理宗绍定三年,时任江苏溧阳知县的陆游之子陆子遹,强行征用农民土地6000亩,然后按每亩1万文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征用土地要补偿,陆知县定的补偿标准,每亩只补500文,和出让价格比相差20倍。若按照“在官侵夺私田”罪来论,抡板子能把陆子遹的屁股打烂。
李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