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现的任何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将发现的文物上交国家是公民的义务。同时,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王巍代表介绍,我国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时常有施工动土过程中发现文物的情况。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前,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一般会主动将文物上交国家。近年来,由于文物收藏热持续升温,文物的价格较之于30多年前飙升数十倍乃至百倍,有些在施工动土中发现文物的人将其据为己有后偷偷卖给文物贩子,再加上盗掘猖獗,大量珍贵文物由此流失到个人手中。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保护文物不仅是文物部门的事,也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王巍代表说。
王巍代表建议,国家应当在修订文物保护法过程中,加入“发现文物必须及时报告并上交国家,如果藏匿、据为己有或私自倒卖给他人以谋利,将根据情节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坚持精神奖励的同时,还应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根据文物的价值,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以形成正面的示范效应,鼓励更多的发现文物者将文物上交国家,避免珍贵文物的流失。
王巍代表建议,国家应从每年的文物保护经费中抽出一部分(比如占总额的1%)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文物保护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优秀文物工作者,为破获盗掘古墓的案件或文物倒卖案件而作出贡献的公安干警和海关工作人员,发现并举报盗掘古墓葬的民众,也包括在日常施工动土中发现文物并上交国家的人。
据了解,广东省已经设立此类专项资金。王巍代表表示,考虑到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物保护经费短缺,建议由国家文物局设置专项资金,各省、市、县文物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地涌现的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和事,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奖励经费。
“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对在国家文物保护事业中作出贡献的人给予肯定和褒奖,体现了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是一种姿态,一种倡导,为民众树立榜样。”王巍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