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绩,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以及国家对事业的投入,都远远超过了前三十年。这是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依法行事所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应当看到,有一些文物犯罪活动,又开始活跃起来,盗掘古墓活动不仅在中原地区,杳无人烟的大漠也未能幸免,内蒙古的辽墓百分之九十以上被盗掘一空,大量珍贵文物被走私出境,出现在伦敦文物市场上。
国家公布的100多座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平遥、丽江、韩城等几个极少数保存较好外,有相当一部分在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或者拆真文物,造假古董,致使有的名城面目全非,名存实亡。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文物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倾向,对各种文物犯罪活动和文物破坏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悖文物工作规律的四种倾向
这些错误倾向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文物价值经济化。即用商品经济的理论来判断文物的价值,用经济效应来衡量文物工作的意义,从市场效应来确定文物利用的取向。这是与文物保护工作本身内在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
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说,它不是商品,只有一小部分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从总体上说,文物的价值是它本身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文物工作为社会发展服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
文物工作是文化现象,不是经济现象,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不是属于物质文明建设的范畴。因此,只能从社会效益来判断文物工作的意义和确定对文物利用的取向。但是在坚持社会效益的标准下,同样会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事实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统一的,而且应当成正比,越是重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就会越好,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眼前的、局部的、暂时的经济效益,不但会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对文物事业来说,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文物工作产业化。这是文物价值经济化的表现和发展。近十年来,在文物界内外,部分人提倡文物工作产业化的主张。他们要求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统统按市场经营机制运作,以期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文物工作改革创新的标志。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论。
产业主要是指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国民经济各部门,而文物工作所从事的不是经济活动而是文化活动,不是国民经济部门,而是不以追求盈利为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二者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如果文物工作实行产业化,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文物工作的基本性质。但这并不排斥利用文物资源发展相关产业,文博单位完全可以从宣传群众、服务群众出发,密切结合文物工作的业务特点,开发具有行业特色的文物第三产业,并且应当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对文物工作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文物工作可以办产业,但不能产业化。
第三,文物管理市场化。这主要是指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主要领导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理由,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单位,进行所谓“强强联合、捆绑上市”,试图实行文物管理市场化。
正是因为这种管理体制的改变,而导致了“水洗三孔”等这样严重事件的发生。文物是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是政府行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只能由政府分工的职能部门负责,而不能由其他任何部门特别是旅游企业或改头换面的“管委会”来越俎代庖。旅游业不是资源型产业,不应掌握资源。它是服务型的第三产业,只是为人民生活、公共需求服务的经济活动部门。
实践证明,旅游公司兼并文物单位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但是文物与旅游两个部门必须进行合作但不能合并。因为保护好文物是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通过旅游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广泛地发挥文物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以及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两个部门是应当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文物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意识,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为旅游发展创造条件,旅游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文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任何部门单位、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好这个“度”的。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开发到什么程度,哪些文物不适宜开发,或者暂时不适宜开发,应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政策,遵循文物工作的规律来作决定,而不宜单纯由旅游需要来决定。
第四,文物产权国际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文化遗产应是“世界共有”的观点。从此,一些媒体为之广泛宣传,有的文章认为这是文物理论上的突破。他们认为,文物无国界,任何珍贵文物摆在中国故宫和摆在法国卢浮宫“其性质没有什么差异”。这种观点如果成立,过去列强掠夺其他国家文物的行径,岂不都是合理合法了吗?因此,共有的观点是极其有害的。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至少客观的效果,就是要否定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境的法律,为敞开国门卖文物和听任文物大量外流制造“理论”根据。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所体现的文化和科学成果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是属于全世界的,但具体到每一件文物本身则只能是属于它的国家甚至个人。在这里,必须把精神财富与文物所有权区别开来。正如一项科学技术全世界都能应用,但具体的产品则是有国别乃至厂别的。即使科学技术也还有专利的问题。因此,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
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以上所列举的种种错误倾向,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人没有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有些人说《文物保护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打破它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应当承认,《文物保护法》原来的一些具体要求和措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与变化,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但绝不是要修改它所确定的而且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文物保护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遵循文物保护工作规律而制定的,而且大都是国际社会共同确认的原则,是国际社会总结了一百多年来在文物保护问题上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而形成的。它所体现的客观规律,并不因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更不能因为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不是要用市场经济规律取代文物工作规律,而是要更加坚定地遵循体现了文物保护自身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研究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把这些原则和方法具体化,提出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新措施,并且应当加强和充实各级文物部门,树立文物部门的执法权威,在执行中大力加强执法力度。